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集管團體執行集管業務,得以自己之名義,為著作財產權人之計算,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但刑事部分,以集管團體受專屬授權或信託讓與者為限。
  2. 前項所稱訴訟上行為,指提起民事、行政訴訟刑事案件告訴及自訴;所稱訴訟外行為,指訴願及其他行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