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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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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每業務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會員大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 一、業務報告書。 二、財產目錄。 三、財務報表,應包含資產負債表、收支決算表及現金流量表。
  2. 2.前項第三款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3. 3.第一項表冊及監察人之查核報告書,應於會員大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集管團體之主事務所,會員得隨時自行或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1條的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董事會在每個業務年度結束時,應該編製以下的列表冊,並在會員大會開會前三十天之前提交給監察人進行查核: 1. 業務報告書 2. 財產目錄 3.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決算表和現金流量表。 根據同條第三款,財務報表應該經過會計師的查核簽證。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這些列表冊和監察人的查核報告書應該在會員大會開會前十天備置於集管團體的主事務所,會員可以隨時自行查閱,或者與委託的律師或會計師一同查閱。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透明度,以保護會員的利益。為了達到這個目的,需要進行財務報表的查核和監察人的查核,並提供給會員進行查閱的機會。

立法沿革 3

(0861009 制定)

董事會應將前條第一項之表冊及監察人查核報告書提出於總會請求承認。經總會決議承認後,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解除。但董事或監察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董事會應將其編造之會計表冊與監察人之查核報告書向總會提出,由全體會員決議是否予以承認。如經決議承認,即表示董事及監察人之行為合法正當,自應解除其責任。但如董事或監察人有虛偽不實之不法行為,未經發覺者,其責任殊無因總會之承認而免除之理,故設但書明定涉有不法行為者,不因總會之承認而解除其責任。   二、本條係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三十條及第二百三十一條立法例規定如上。

(0990112 全文修正)

每業務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會員大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業務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收支決算表。   前項之表冊及監察人之查核報告書,應於會員大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集管團體之主事務所,會員得隨時自行或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總會」,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規定,修正為「會員大會」。   三、原條文第二項之「仲介團體」,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修正為「集管團體」。

(1110429 修正)

每業務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會員大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業務報告書。   二、財產目錄。   三、財務報表,應包含資產負債表、收支決算表及現金流量表。   前項第三款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一項表冊及監察人之查核報告書,應於會員大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集管團體之主事務所,會員得隨時自行或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立法理由一、依原第一項規定,集管團體僅須編造財務報表中之資產負債表與收支決算表,會員無從得知集管團體現金之流向。鑒於現金流量表為財務報表之一種,可得知集管團體收入之來源與支出情形,以避免隱匿不實等財務缺失,較能反映集管團體之營運狀況,爰參酌歐盟集管指令第二十二條及德國集管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修正第一項所定董事會應編造表冊,將原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資產負債表及收支決算表,與現金流量表納入財務報表範圍,整併為第三款;原第三款移列為第二款。   二、參考歐盟集管指令第二十二條、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集管團體之財務報表應由會計師查核簽證,以督促集管團體確實完善財務工作。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監察人名詞
  • 名詞
(0861009 制定)

一、本條規定董事會應將其編造之會計表冊與監察人之查核報告書向總會提出,由全體會員決議是否予以承認。如經決議承認,即表示董事及監察人之行為合法正當,自應解除其責任。但如董事或監察人有虛偽不實之不法行為,未經發覺者,其責任殊無因總會之承認而免除之理,故設但書明定涉有不法行為者,不因總會之承認而解除其責任。   二、本條係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三十條及第二百三十一條立法例規定如上。

(09901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總會」,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規定,修正為「會員大會」。   三、原條文第二項之「仲介團體」,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修正為「集管團體」。

(1110429 修正)

一、依原第一項規定,集管團體僅須編造財務報表中之資產負債表與收支決算表,會員無從得知集管團體現金之流向。鑒於現金流量表為財務報表之一種,可得知集管團體收入之來源與支出情形,以避免隱匿不實等財務缺失,較能反映集管團體之營運狀況,爰參酌歐盟集管指令第二十二條及德國集管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修正第一項所定董事會應編造表冊,將原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資產負債表及收支決算表,與現金流量表納入財務報表範圍,整併為第三款;原第三款移列為第二款。   二、參考歐盟集管指令第二十二條、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集管團體之財務報表應由會計師查核簽證,以督促集管團體確實完善財務工作。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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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21 條規定:「每業務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會員大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業務報告書。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