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每業務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會員大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 一、業務報告書。 二、財產目錄。 三、財務報表,應包含資產負債表、收支決算表及現金流量表。
  2. 前項第三款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3. 第一項表冊及監察人之查核報告書,應於會員大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集管團體之主事務所,會員得隨時自行或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