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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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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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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業務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會員大會開會三十日前交
監察人
查
核
: 一、業務報告書。 二、財產目錄。 三、財務報表,應包含資產負債表、收支決算表及現金流量表。
前項第三款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一項表冊及監察人之查核報告書,應於會員大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集管團體之主事務所,會員得隨時自行或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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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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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組織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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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集管團體之權利義務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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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集管團體之獎勵、輔導及監督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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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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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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