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0條,集管團體應設立申訴委員會來處理會員與集管團體之間的爭議。申訴委員會的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五人,並由會員大會選任,可以選擇會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申訴委員會的功能是處理會員與集管團體間的爭議,會員在與集管團體間有爭議時,應先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並且不得直接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委員不能由集管團體的董事、監察人或工作人員擔任,並且如果申訴委員對申訴事項有利害關係,應當自行迴避。集管團體應將申訴委員會的裁決通知申訴的會員,並由董事會來執行裁決。如果申訴的會員或董事會對裁決有異議,可以提請會員大會進行議決。
每業務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總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業務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收支決算表。 前項之表冊及監察人之查核報告書,應於總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仲介團體之主事務所,會員得隨時自行或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係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立法例,規定董事會於每業務年終了有將仲介團體財務公開之義務。按仲介團體之事務、財務均由董事會執行,會員日常無從參與處理或瞭解,而仲介團體之事務、財務與全體會員均有密切之關係,董事會自應將其處理事務情形及仲介團體之財務狀況於總會中向全體會員報告。本項第一款之業務報告書為董事會執行業務之報告。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收支決算表為仲介團體之財務文件。上述各該表冊,應在總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以監督董事會是否善盡職責。 二、第二項係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立法例,規定董事會應於總會開會十日前,將所編造之前述業務報告書等各項表冊及監察人之查核報告書備置於仲介團體主事務所,供會員查閱,以便會員得於總會中對該表冊等提出意見。
集管團體應設申訴委員會,依章程處理會員與集管團體間之爭議;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五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選任之。 集管團體得以章程明定會員與集管團體間之爭議,未經申訴委員會處理者,不得向會員大會提出。 申訴委員不得由集管團體之董事、監察人或工作人員擔任。 申訴委員就申訴事項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集管團體應將申訴委員會之裁決通知申訴之會員,並由董事會予以執行。但申訴之會員或董事會有異議時,得提請會員大會議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之「仲介團體」,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修正為「集管團體」;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之「總會」,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規定,修正為「會員大會」。 三、第四項未修正。
一、第一項係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立法例,規定董事會於每業務年終了有將仲介團體財務公開之義務。按仲介團體之事務、財務均由董事會執行,會員日常無從參與處理或瞭解,而仲介團體之事務、財務與全體會員均有密切之關係,董事會自應將其處理事務情形及仲介團體之財務狀況於總會中向全體會員報告。本項第一款之業務報告書為董事會執行業務之報告。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收支決算表為仲介團體之財務文件。上述各該表冊,應在總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以監督董事會是否善盡職責。 二、第二項係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立法例,規定董事會應於總會開會十日前,將所編造之前述業務報告書等各項表冊及監察人之查核報告書備置於仲介團體主事務所,供會員查閱,以便會員得於總會中對該表冊等提出意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之「仲介團體」,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修正為「集管團體」;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之「總會」,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規定,修正為「會員大會」。 三、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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