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9-1條規定了集管團體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報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其中,內部控制制度的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備查事項以及內部控制聲明書的申報等項目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資料提供的參考資料,主管機關的定義在本法中為「內政部」,可作為判斷該法條的適用範圍的依據。同時,內部控制制度的內容和適用範圍也是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而確定的,因此也需要參考相關的內政部法規和制度。 根據參考資料,集管團體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的時間限制為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這樣的規定可以作為評估集管團體遵循內部控制制度的時間要求。另外,著作權專責機關的定義在本法中並未明確提及,因此需要參考相關的著作權法規或主管機關的解釋文件。
集管團體對人事、財務、業務等事項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應報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集管團體應依前項內部控制制度,以合理、審慎及適當之方式執行集管業務,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備查、前項內部控制聲明書之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我國實務上發生集管團體有權代表集管團體之人,濫用權力、不當支用管理費或任意挪用會員分配款,或欠缺對會員著作資訊管理之審查等情形,滋生弊端影響會務運作。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德國集管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集管團體對人事、財務與業務等事項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其以合理、審慎及適當方式執行集管業務。又基於社團自治之精神,仍應適度賦予集管團體執行業務之彈性,為衡平集管團體之自治與強化團體內部控制機能,爰明定集管團體自行建立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報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 三、為使集管團體能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規範,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集管團體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四、參考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集管團體內部控制制度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備查、內部控制聲明書之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準則。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我國實務上發生集管團體有權代表集管團體之人,濫用權力、不當支用管理費或任意挪用會員分配款,或欠缺對會員著作資訊管理之審查等情形,滋生弊端影響會務運作。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德國集管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集管團體對人事、財務與業務等事項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其以合理、審慎及適當方式執行集管業務。又基於社團自治之精神,仍應適度賦予集管團體執行業務之彈性,為衡平集管團體之自治與強化團體內部控制機能,爰明定集管團體自行建立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報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 三、為使集管團體能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規範,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集管團體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四、參考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集管團體內部控制制度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備查、內部控制聲明書之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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