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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集管團體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得限期令其改正。
  2. 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改正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停止、解任或令集管團體撤換執行該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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