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未於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辦理法人登記。 二、完成法人登記後滿一年未開始執行集管業務。 三、不能有效執行集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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