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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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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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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管團體應於
著作權
專責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
法人
登記。
集管團體應於前項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並應將法人登記證書、章程、使用
報酬
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個別授權契約、
概括授權
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公告之;變更時,亦同。
前項公告,應以登載於集管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新聞紙、集管團體之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為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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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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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組織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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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集管團體之權利義務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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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集管團體之獎勵、輔導及監督 §4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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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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