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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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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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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未依本條例組織及許可設立為集管團體者,不得執行集管業務或以集管團體名義為其他
法律行為
。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
概括授權
契約無效;因而致他人受損害者,行為人應負賠償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責。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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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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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組織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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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集管團體之權利義務 §2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集管團體之獎勵、輔導及監督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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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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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6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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