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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1205

會議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有關 您詢問在台北舉辦陳小春STOP ANGRY巡迴演唱會,直接向香港音樂版權所屬協會即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取得音樂版權授權,有無合乎相關規定一事,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詢問在台北舉辦陳小春STOP ANGRY巡迴演唱會,直接向香港音樂版權所屬協會即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取得音樂版權授權,有無合乎相關規定一事,答復如下:

一、 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0條規定:「未依本條例組織及許可設立為集管團體者,不得執行集管業務或以集管團體名義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無效…」,故欲在我國執行集管業務者,須經我國法令許可設立(詳請參考本局107年1月2日智著字第10600084570號函釋),合先敘明。

二、 來信所詢一事,由於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未經我國法令許可設立,其在我國執行集管業務,涉有前揭未經設立許可不得執行集管業務之規定,且其所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將屬無效。經查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為「國際藝創家聯會(CISAC)」旗下之會員,其與其他CISAC會員之外國著作權集管團體(如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有簽訂互惠契約,代管彼此管理範圍之音樂著作,故您可洽MÜST取得授權,以合法利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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