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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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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4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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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第十條第一項
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
。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四十一條第三項
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
著作權
專責機關所為之查
核
、檢查或命令。 二、違反著作權專責機關依
第四十一條第四項
規定所為之命令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三、未依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之命令於期限內改正。
前二項之罰鍰,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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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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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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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組織 §1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集管團體之權利義務 §2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集管團體之獎勵、輔導及監督 §4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44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46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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