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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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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4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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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罰仍未改正者,
著作權
專責機關應
廢止
其許可: 一、違反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擅自挪用會員使用
報酬
分配款。 二、違反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未分配使用報酬。 三、其他違反
法令
或章程之情形。
集管團體違反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之命令,未撤換執行該違法行為之董事、
監察人
、申訴委員之職務,且情節重大者,著作權專責機關亦應廢止其許可。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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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組織 §1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集管團體之權利義務 §2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集管團體之獎勵、輔導及監督 §4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44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46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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