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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罰仍未改正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挪用會員使用報酬分配款。 二、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分配使用報酬。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形。
  2. 集管團體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命令,未撤換執行該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之職務,且情節重大者,著作權專責機關亦應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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