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七 章 附則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4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公布生效前已依法成立,為
著作財產權
人管理著作財產權之團體,其於本條例公布生效前已管理之事務尚未了結者,應繼續處理。
前項團體未於本條例公布生效日起一年內申請許可辦理集管業務或申請被
駁回
者,其於本條例公布生效日前,以團體之名義與利用人所訂定之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契約期間,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未屆滿者,以該日為契約終止日。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設立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組織 §1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集管團體之權利義務 §2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集管團體之獎勵、輔導及監督 §4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44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46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