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實施之使用報酬率,及已申請審議而尚未完成審議之使用報酬率,適用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但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實施未滿二年者,不適用之。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7條的規定,該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實施的使用報酬率和正在審議但尚未完成審議的使用報酬率,適用第24條至第26條的規定。然而,根據同一條例的但書規定,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通過的使用報酬率,如果實施未滿兩年,則不適用前述規定。根據法條解釋,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已完成審議的使用報酬率的穩定性,並節省行政成本,因此對於實施不滿兩年的使用報酬率,無需重新公告和進行異議等程序。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實施之使用報酬率,及已申請審議而尚未完成審議之使用報酬率,適用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但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實施未滿二年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本條例本次修正施行前,已實施之使用報酬率,或尚在審議中之使用報酬率,亦有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之適用,爰增訂本條。惟為維持已完成審議之使用報酬率之安定性,並節省行政成本,自實施日起未滿二年之使用報酬率,即不適用前揭條文之重新公告及異議等程序。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本條例本次修正施行前,已實施之使用報酬率,或尚在審議中之使用報酬率,亦有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之適用,爰增訂本條。惟為維持已完成審議之使用報酬率之安定性,並節省行政成本,自實施日起未滿二年之使用報酬率,即不適用前揭條文之重新公告及異議等程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