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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使用報酬率自申請審議至審議決定前,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得按照變更前原定之使用報酬率或原約定之使用報酬給付暫付款;無原定之使用報酬率及原約定之使用報酬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核定暫付款。
  2. 前項之暫付款,著作權專責機關於核定前,得諮詢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
  3. 第一項經核定之暫付款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於審議使用報酬率期間內,對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均適用之。
  4. 利用人依第一項規定向集管團體支付暫付款,且表明其係暫付款者,其利用之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
  5. 利用人已依第一項規定給付暫付款者,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依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調整之;經駁回使用報酬率審議之申請者,應依集管團體公告之使用報酬率調整之。
  6. 利用人申請審議之使用報酬率,經依前條第八項規定禁止實施者,集管團體應退還已收取之暫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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