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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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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使用報酬率自申請審議至審議決定前,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得按照變更前原定之使用報酬率或原約定之使用報酬給付暫付款;無原定之使用報酬率及原約定之使用報酬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核定暫付款。
  2. 2.前項之暫付款,著作權專責機關於核定前,得諮詢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
  3. 3.第一項經核定之暫付款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於審議使用報酬率期間內,對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均適用之。
  4. 4.利用人依第一項規定向集管團體支付暫付款,且表明其係暫付款者,其利用之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
  5. 5.利用人已依第一項規定給付暫付款者,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依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調整之;經駁回使用報酬率審議之申請者,應依集管團體公告之使用報酬率調整之。
  6. 6.利用人申請審議之使用報酬率,經依前條第八項規定禁止實施者,集管團體應退還已收取之暫付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6條規定了使用報酬率的暫付款和調整的相關事項。根據這條法條的第1項,當利用人在申請審議之前就其利用行為支付暫付款時,可以按照其原定的使用報酬率或原約定的使用報酬給付暫付款。如果沒有原定的使用報酬率或原約定的使用報酬,利用人可以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核定暫付款。根據第2項,著作權專責機關在核定暫付款之前可以諮詢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的意見。根據第3項,核定暫付款應在著作權專責機關的網站上公布,并且在審議使用報酬率期間内,对相同利用情形的利用人均適用。根據第4項,利用人根据第1項向集管團體支付暫付款,并且明确其属于暫付款的情况下,其利用行为不适用著作權法第六章和第七章的规定。根據第5項,利用人已依第1項支付暫付款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應根據審議通過的使用報酬率進行調整;如果使用報酬率審議的申請被駁回,則應根據集管團體公告的使用報酬率進行調整。根據第6項,如果利用人申請的使用報酬率符合著作權法第8條的規定被禁止實施,集管團體應退還已收取的暫付款。 參考資料: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32&FLNO=2). 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70024&FLNO=22). 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2

(0861009 制定)

概括授權契約,除應載明前條第二款至第七款事項外,並應載明授權利用人在一定期間內,不限次數使用仲介團體所管理之全部著作財產權。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仲介團體與利用人所訂立之概括授權契約之應載事項。按概括授權契約為仲介團體與利用人約定就仲介團體管理之全部著作財產權,由利用人於一定期間內,不限次數使用而訂立之概括性授權利用契約,故規定除應記載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之事項外,並應載明該概括授權利用之條款。

(0990112 全文修正)

使用報酬率自申請審議至審議決定前,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得按照變更前原定之使用報酬率或原約定之使用報酬給付暫付款;無原定之使用報酬率及原約定之使用報酬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核定暫付款。   前項之暫付款,著作權專責機關於核定前,得諮詢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   第一項經核定之暫付款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於審議使用報酬率期間內,對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均適用之。   利用人依第一項規定向集管團體支付暫付款,且表明其係暫付款者,其利用之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   利用人已依第一項規定給付暫付款者,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依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調整之;經駁回使用報酬率審議之申請者,應依集管團體公告之使用報酬率調整之。   利用人申請審議之使用報酬率,經依前條第八項規定禁止實施者,集管團體應退還已收取之暫付款。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利用人申請審議至審議通過之期間內,為解決利用人確有利用需要,又未能與集管團體達成協議時所產生之困難,爰於第一項明定利用人得先依變更使用報酬率前原定之使用報酬率給付暫付款,或依原協商約定之使用報酬兩者擇一給付之;如無原定使用報酬率,亦無原約定之使用報酬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核定暫付款之數額。   三、暫付款之決定,著作權專責機關除自行核定外,亦得諮詢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以求周延,爰於第二項明定。   四、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定之暫付款,其效力為通案性質,對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均有適用,以免除利用人須個案分別申請核定暫付款之累,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將核定之暫付款公布周知,爰訂定第三項。   五、利用人在審議期間依原定或原約定之使用報酬率,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定之暫付款,先行給付者,表示利用人並無侵權之故意,爰於第四項明定其利用行為排除民事及刑事侵權行為之責任,但集管團體仍享有民事上報酬請求之權利。   六、為明確規範使用報酬給付之數額,如已給付暫付款者,於審議通過後,應按審議結果多退少補;如該項使用報酬率審議之申請經駁回者,則應依集管團體公告之使用報酬率多退少補。調整之金額,如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爰訂定第五項,俾資明確。   七、利用人給付暫付款後,如該項使用報酬率經禁止實施者,集管團體應退還所收取之暫付款,爰訂定第六項。

(0861009 制定)

本條規定仲介團體與利用人所訂立之概括授權契約之應載事項。按概括授權契約為仲介團體與利用人約定就仲介團體管理之全部著作財產權,由利用人於一定期間內,不限次數使用而訂立之概括性授權利用契約,故規定除應記載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之事項外,並應載明該概括授權利用之條款。

(09901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利用人申請審議至審議通過之期間內,為解決利用人確有利用需要,又未能與集管團體達成協議時所產生之困難,爰於第一項明定利用人得先依變更使用報酬率前原定之使用報酬率給付暫付款,或依原協商約定之使用報酬兩者擇一給付之;如無原定使用報酬率,亦無原約定之使用報酬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核定暫付款之數額。   三、暫付款之決定,著作權專責機關除自行核定外,亦得諮詢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以求周延,爰於第二項明定。   四、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定之暫付款,其效力為通案性質,對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均有適用,以免除利用人須個案分別申請核定暫付款之累,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將核定之暫付款公布周知,爰訂定第三項。   五、利用人在審議期間依原定或原約定之使用報酬率,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定之暫付款,先行給付者,表示利用人並無侵權之故意,爰於第四項明定其利用行為排除民事及刑事侵權行為之責任,但集管團體仍享有民事上報酬請求之權利。   六、為明確規範使用報酬給付之數額,如已給付暫付款者,於審議通過後,應按審議結果多退少補;如該項使用報酬率審議之申請經駁回者,則應依集管團體公告之使用報酬率多退少補。調整之金額,如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爰訂定第五項,俾資明確。   七、利用人給付暫付款後,如該項使用報酬率經禁止實施者,集管團體應退還所收取之暫付款,爰訂定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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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26 條規定:「使用報酬率自申請審議至審議決定前,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得按照變更前原定之使用報酬率或原約定之使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