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的釋義: 1. 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可以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申請時,需要提供書面理由和相關資料。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著作權法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規程》第五條,利用人可以提出著作權仲介團體的使用報酬率申請審議的書面申請。 2.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上述申請後,應該在其網站上公布。其他有相同利用情形的利用人可以根據書面理由和相關資料請求參加審議。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著作權法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規程》第六條,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該在其網站上公布審議案件的相關資訊,以便其他利用人參與審議。 3.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申請後,可以要求集管團體提供審酌因素、授權利用條件和其他相關文件,而集管團體不得拒絕提供。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著作權法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規程》第八條,著作權專責機關在審議時可以要求集管團體提供相關文件,而集管團體不能拒絕。 4. 著作權專責機關在審議時,有權更改集管團體所定的使用報酬率計算基準、比率或金額,并應該諮詢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的意見。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著作權法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規程》第十一條,著作權專責機關在審議時可以根據需要更改使用報酬率,并且應該諮詢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的意見。 以上是針對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的逐條釋義,根據相關參考資料提供了一些相關的範例。
個別授權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著作名稱。 二、授權利用之著作財產權。 三、授權利用之地域、期間及利用方法。 四、使用報酬之計算方法及其金額。 五、使用報酬之給付方法。 六、違約責任。 七、訂約年、月、日。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仲介團體與利用人所訂立之個別授權契約應載事項。第一款著作權人之姓名或名稱表明權利主體,著作名稱表明利用之客體。第二款授權利用之著作財產權表明利用人所得利用之權利。第三款授權利用之地域、期間及利用方法,表明其所獲授權之範圍。第四款使用報酬之計算方法及其金額為授權使用之對價。第五款使用報酬之給付方法為仲介團體據以收受報酬之重要事項。第六款違約責任,為雙方不履約之效果。第七款訂約年、月、日為合約簽訂之日期。以上各款事項或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必要事項或為涉及權利義務之重要事項,自應於契約內詳予載明。
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申請時,並應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前項之申請後,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其他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得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向著作權專責機關請求參加申請審議。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第一項之申請後,得令集管團體提出前條第一項各款之審酌因素、授權利用之條件及其他相關文件,集管團體不得拒絕。 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時,得變更集管團體所定之使用報酬率計算基準、比率或數額,並應諮詢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 第一項之申請,有應補正事項而未於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期限內補正,或無理由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予駁回。 第一項之申請有理由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決定該使用報酬率,並自申請審議日生效。但於該使用報酬率實施前申請審議者,自實施日生效。 前項經決定之使用報酬率,自實施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就經審議決定之事項再申請審議。但有重大情事變更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審議之使用報酬率,有違反法律規定,或無法律依據收取使用報酬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禁止其實施。 第六項及前項之審議決定,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 使用報酬率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決定者,利用人與集管團體於審議決定前簽訂之授權契約期間內,利用人得向集管團體請求變更使用報酬之數額。 集管團體之使用報酬率經著作權專責機關禁止實施者,集管團體應退還已收取之使用報酬。 第一項申請之審議決定,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於文件齊備後四個月內為之。 第四項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權利人及利用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使用報酬率係作為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之計算基準,為簽約授權之重要資訊,雖屬私權事項,惟目前市場上仍存有集管團體與利用人無法達成協商之情事,倘無適當調和機制協助解決,將延宕授權契約之簽訂,甚而發生不能利用著作之情形。因此,在集管團體與利用人無法達成協議時,著作權專責機關宜予協助,爰訂定第一項,使利用人(包括利用人之團體)於對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 三、由於經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係通案適用於同一型態之利用行為,為使其他同一型態之利用人均有參與程序之機會,爰訂定第二項,明定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審議之申請後,應於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以周知其他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參加申請審議。 四、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審議之申請後,為判斷使用報酬率之合理性,集管團體有提供訂定使用報酬率之相關參考因素、該項使用報酬率係在何種授權條件下進行授權等資訊之義務,俾使著作權專責機關能對使用報酬率作出妥適之決定,爰訂定第三項。 五、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集管團體之使用報酬率時,能否變動其計算方式?為免爭議,爰於第四項明定得予變動。例如:廣播電視之公開播送收費未依頻道屬性區分,審議時得再予細分;原訂使用報酬率以坪數計算,審議時得改為以房間數計算等。又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使用報酬率之審議時,應諮詢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至於諮詢之方式,除召開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提供諮詢意見外,亦得僅諮詢由部分委員組成小組之意見,使在利用人申請審議案件較多時,可分別同時進行不同案件之諮詢工作,不僅可以提高效率,且由於委員僅需負責部分案件,對個案有較深入之掌握,亦可提高其品質。 六、按使用報酬率之決定,需要權利人與利用人雙方提供充分之市場資訊,包括利用人因利用著作所獲得之利益、所定使用報酬率對利用市場之影響等,如利用人未能提出相關資訊,則著作權專責機關亦無從據以進行審議,爰於第五項明定,利用人之申請未補正相關資料,或其申請無理由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駁回審議之申請。 七、利用人申請審議有理由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即應進行審議,以決定其使用報酬率,爰訂定第六項。至於審議決定之生效日期為:(一)原則上,自申請審議日生效:例如利用人於集管團體訂定該項使用報酬率並實施後,始申請審議者,則審議結果所定使用報酬率僅得回溯至申請審議日生效,尚非回溯至集管團體所定使用報酬率之實施日;就同一項目之使用報酬率如有多個利用人申請審議,其後申請者視為參加審議,故生效日即為最初申請審議日。(二)例外時,自實施日生效:如申請審議日早於該項使用報酬率之實施日,意即利用人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所定期間尚未屆滿前即提出申請審議時,則審議結果所定使用報酬率自該項使用報酬率實施日生效。 八、由於審議過程需耗費相當之時間及成本,包括行政機關進行審議、集管團體及利用人雙方參與審議程序及提供相關資料所投入之成本等,為免集管團體或利用人因不服審議結果而動輒再啟動審議之程序,爰參考澳洲著作權法,於一定期間內,限制利用人再申請審議之規定,於第七項明定經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除有重大情事變更外(如市場利用情形之變化、或集管團體市場占有率之變化達重大程度時),自實施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再申請審議。惟本項規定並不影響雙方就使用報酬率審議之行政處分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之權利。 九、集管團體之使用報酬率經利用人提出審議之申請後,如其訂定之使用報酬率不適當者,固得依第六項規定予以調整,惟如該使用報酬率違反法律規定,或無法律依據收取使用報酬者,即有禁止其使用報酬率實施之必要,爰訂定第八項。禁止實施之情形,包括所定收取費用之權利錯誤,例如應為公開傳輸,但集管團體訂定公開播送之使用報酬率,而該集管團體之管理範圍並無公開傳輸權利。 十、集管團體之使用報酬率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決定或禁止實施者,有公告周知之必要,爰訂定第九項。 十一、集管團體之使用報酬率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決定者,於審議決定前已簽訂之授權契約亦有調整之必要;經禁止實施者,由於係因該使用報酬率違反法律規定或無法律依據,故應退還已收取之費用,爰於第十項及第十一項予以明定。
本條規定仲介團體與利用人所訂立之個別授權契約應載事項。第一款著作權人之姓名或名稱表明權利主體,著作名稱表明利用之客體。第二款授權利用之著作財產權表明利用人所得利用之權利。第三款授權利用之地域、期間及利用方法,表明其所獲授權之範圍。第四款使用報酬之計算方法及其金額為授權使用之對價。第五款使用報酬之給付方法為仲介團體據以收受報酬之重要事項。第六款違約責任,為雙方不履約之效果。第七款訂約年、月、日為合約簽訂之日期。以上各款事項或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必要事項或為涉及權利義務之重要事項,自應於契約內詳予載明。
一、本條新增。 二、使用報酬率係作為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之計算基準,為簽約授權之重要資訊,雖屬私權事項,惟目前市場上仍存有集管團體與利用人無法達成協商之情事,倘無適當調和機制協助解決,將延宕授權契約之簽訂,甚而發生不能利用著作之情形。因此,在集管團體與利用人無法達成協議時,著作權專責機關宜予協助,爰訂定第一項,使利用人(包括利用人之團體)於對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 三、由於經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係通案適用於同一型態之利用行為,為使其他同一型態之利用人均有參與程序之機會,爰訂定第二項,明定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審議之申請後,應於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以周知其他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參加申請審議。 四、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審議之申請後,為判斷使用報酬率之合理性,集管團體有提供訂定使用報酬率之相關參考因素、該項使用報酬率係在何種授權條件下進行授權等資訊之義務,俾使著作權專責機關能對使用報酬率作出妥適之決定,爰訂定第三項。 五、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集管團體之使用報酬率時,能否變動其計算方式?為免爭議,爰於第四項明定得予變動。例如:廣播電視之公開播送收費未依頻道屬性區分,審議時得再予細分;原訂使用報酬率以坪數計算,審議時得改為以房間數計算等。又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使用報酬率之審議時,應諮詢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至於諮詢之方式,除召開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提供諮詢意見外,亦得僅諮詢由部分委員組成小組之意見,使在利用人申請審議案件較多時,可分別同時進行不同案件之諮詢工作,不僅可以提高效率,且由於委員僅需負責部分案件,對個案有較深入之掌握,亦可提高其品質。 六、按使用報酬率之決定,需要權利人與利用人雙方提供充分之市場資訊,包括利用人因利用著作所獲得之利益、所定使用報酬率對利用市場之影響等,如利用人未能提出相關資訊,則著作權專責機關亦無從據以進行審議,爰於第五項明定,利用人之申請未補正相關資料,或其申請無理由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駁回審議之申請。 七、利用人申請審議有理由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即應進行審議,以決定其使用報酬率,爰訂定第六項。至於審議決定之生效日期為:(一)原則上,自申請審議日生效:例如利用人於集管團體訂定該項使用報酬率並實施後,始申請審議者,則審議結果所定使用報酬率僅得回溯至申請審議日生效,尚非回溯至集管團體所定使用報酬率之實施日;就同一項目之使用報酬率如有多個利用人申請審議,其後申請者視為參加審議,故生效日即為最初申請審議日。(二)例外時,自實施日生效:如申請審議日早於該項使用報酬率之實施日,意即利用人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所定期間尚未屆滿前即提出申請審議時,則審議結果所定使用報酬率自該項使用報酬率實施日生效。 八、由於審議過程需耗費相當之時間及成本,包括行政機關進行審議、集管團體及利用人雙方參與審議程序及提供相關資料所投入之成本等,為免集管團體或利用人因不服審議結果而動輒再啟動審議之程序,爰參考澳洲著作權法,於一定期間內,限制利用人再申請審議之規定,於第七項明定經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除有重大情事變更外(如市場利用情形之變化、或集管團體市場占有率之變化達重大程度時),自實施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再申請審議。惟本項規定並不影響雙方就使用報酬率審議之行政處分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之權利。 九、集管團體之使用報酬率經利用人提出審議之申請後,如其訂定之使用報酬率不適當者,固得依第六項規定予以調整,惟如該使用報酬率違反法律規定,或無法律依據收取使用報酬者,即有禁止其使用報酬率實施之必要,爰訂定第八項。禁止實施之情形,包括所定收取費用之權利錯誤,例如應為公開傳輸,但集管團體訂定公開播送之使用報酬率,而該集管團體之管理範圍並無公開傳輸權利。 十、集管團體之使用報酬率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決定或禁止實施者,有公告周知之必要,爰訂定第九項。 十一、集管團體之使用報酬率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決定者,於審議決定前已簽訂之授權契約亦有調整之必要;經禁止實施者,由於係因該使用報酬率違反法律規定或無法律依據,故應退還已收取之費用,爰於第十項及第十一項予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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