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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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 來信所述非營利性演出活動利用他人音樂著作,會涉及「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始得為之。復按本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
令函要旨
一、 來信所述非營利性演出活動利用他人音樂著作,會涉及「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始得為之。復按本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所辦理之演出活動如符合(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二)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四)必須是「特定活動」等要件,即可主張上述合理使用,詳請參考本局「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合先敘明。
二、承上,如所辦理之非營利性演出活動不符合前述本法第55條規定,且對該使用報酬有異議,您可向本局申請費率審議或調解,說明如下:
(一)向本局申請費率審議:
1. 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申請時,並應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及第7項規定:「前項經決定之使用報酬率,自實施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就經審議決定之事項再申請審議。但有重大情事變更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2. 查MÜST及ACMA旨揭使用報酬費率尚未有利用人申請審議,故如您對該使用報酬率有異議,可依上開規定向本局申請審議,並由本局諮詢著作權審議調解委員會意見後,決定該使用報酬。有關申請審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率須知及審議申請書 (本局官網/著作權主題網/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申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二) 向本局申請調解:按本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您如與MÜST或ACMA 間就非營利性質之一次性公開演出活動之使用報酬費率發生爭議,除雙方進行協商處理外,如協商不成,則可依上開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