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16001541號
要旨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99年8月12日公告之無線廣播電臺營利性電臺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申請審議案之審議結果,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臺/公司(1)99年9月14日智收字第09900091600號/(2)99年9…
令函要旨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99年8月12日公告之無線廣播電臺營利性電臺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申請審議案之審議結果,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臺/公司(1)99年9月14日智收字第09900091600號/(2)99年9月14日智收字第09900091710號、99年9月17日智收字第09900093440號與99年11月16日智收字第09900113650號/(3)99年9月20日智收字第09900094070號/(4)99年9月20日智收字第09900094070號/(5)99年10月12日智收字第09900102330號/(6)99年10月20日智收字第09900105140號/(7)99年10月21日智收字第09900105540號/(8)99年10月22日智收字第09900106010號/(9)99年10月26日智收字第09900106920號/(10)99年10月29日智收字第09900108140號/(11)99年10月29日智收字第09900108440號(請分繕)函辦理。二、旨揭使用報酬率,本局審定之費率如後附件一。三、隨函檢送經本局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對照表1份(如附件二)。復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6項及第7項之規定,前揭審議之使用報酬率於99年9月14日生效,並自是日起3年內,MUST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申請審議。四、如不服本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