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16001661號
要旨
有關使用報酬率審議過程中,集管團體就同一利用形態再公告另一使用報酬率之相關問題,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100年度第5次會議決議辦理。二、利用人申請審議某項使用報酬率(A費率)後,集管團體如於審議程序進行…
令函要旨
有關使用報酬率審議過程中,集管團體就同一利用形態再公告另一使用報酬率之相關問題,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100年度第5次會議決議辦理。二、利用人申請審議某項使用報酬率(A費率)後,集管團體如於審議程序進行中,即針對已被申請審議之同一利用型態公告另一使用報酬率(B費率)時,由於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4條第5項規定,使用報酬率需經公告滿30日後始得生效實施,亦即新公告之使用報酬率(B費率)僅能向後生效,故原被申請審議之使用報酬率(A費率)仍存在,除利用人撤回申請外,仍應繼續審議。又依本條例第25條第6項及第7項規定,經審議決定之使用報酬率會回溯自申請審議日或實施日開始生效,且除有重大情事變更外,自實施日起3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該項使用報酬率,利用人亦不得再申請審議;故集管團體重新公告之B費率如在A費率審議決定之實施日起3年內,亦將被A費率之審議結果所變更,並無實益。三、集管團體於審議程序中,如欲回應利用人之意見而提出修正,得將修正意見函送本局參考之方式處理即可,無需以公告另一使用報酬率之方式為之,併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