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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16000110號

會議日期 100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 貴會所詢新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中,利用人申請審議費率後,集管團體如何收費所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著作之利用應得著作產權人或其專屬被授權人授權,否則,除符合合理使用之規範外,利用人應負民、刑事責任。另依「著作權…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所詢新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中,利用人申請審議費率後,集管團體如何收費所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著作之利用應得著作產權人或其專屬被授權人授權,否則,除符合合理使用之規範外,利用人應負民、刑事責任。另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規定,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申請時,並應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同條例第26條規定,使用報酬率自申請審議至審議決定前,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得按照變更前原定之使用報酬率或原約定之使用報酬給付暫付款;無原定之使用報酬率及原約定之使用報酬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核定暫付款。二、有關 貴會所詢利用人申請審議費率後,集管團體如何收費所涉疑義部分,經查,利用人對集管團體所訂定之費率有異議時,固得依前開規定申請審議,惟利用人如於審議期間仍繼續利用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自仍應付費,至於所應付之費用為何,同條例第26條特規定「暫付款」制度,利用人得依變更前原定之使用報酬率或原約定之使用報酬給付暫付款,無原定之使用報酬率及原約定之使用報酬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核定暫付款,利用人僅於給付暫付款後,其該項利用行為始得免除著作權侵權之民、刑事責任,故非謂利用人於申請費率審議期間所為之利用行為不需付費,亦即集管團體於利用人申請審議費率之期間,仍得向利用人請求支付使用報酬,特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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