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16003330號
要旨
貴會於99年8月12日公告新修訂之「有線電視台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及「購物頻道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違反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應予禁止 貴會實施該等費率,請 查照。說明:一、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7條但書規定,本條…
令函要旨
貴會於99年8月12日公告新修訂之「有線電視台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及「購物頻道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違反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應予禁止 貴會實施該等費率,請 查照。說明:一、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7條但書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實施未滿二年者,不適用本條例第24條至第26條規定,亦即集管團體不得變動該等實施未滿二年之使用報酬率,利用人亦不得申請審議。爰此,貴會現行「衛星電視台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及「購物頻道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係經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著審會)98年第6次會議審議通過,自9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至99年12月31日止始屆滿二年,是 貴會目前尚不得變更衛星電視台及購物頻道費率,利用人亦不得申請審議。二、查 貴會於8月12日公告新修訂之購物頻道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或以每一收視戶每一頻道每年0.3元計算」,已違反本條例第47條但書規定;另本局著審會98年第6次會議審議通過之 貴會衛星電視台費率,其適用範圍係包括「衛星至系統台」及「系統台至家用戶」二階段授權,涵蓋 貴會有線電視台費率,故 貴會有線電視台費率亦應受本條例第47條但書之拘束,於二年內不得變更。是以,本局依本條例第25條第8項「依第一項規定審議之使用報酬率,有違反法律定規定,或無法律依據收取用報酬者,著作權專責權關得禁止其實施。」規定禁止 貴會實施8月12日公告之新修訂「有線電視台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及「購物頻道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三、本案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處分次日起30日內,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