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026290號
要旨
有關 台端陳情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之廣播電台使用報酬率收費過高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台端99年3月21日陳情書辦理。二、台端前揭陳情書中表示,因公開播送MUST之著作未支付使用報酬,而遭法院判刑三個月及…
令函要旨
有關 台端陳情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之廣播電台使用報酬率收費過高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台端99年3月21日陳情書辦理。二、台端前揭陳情書中表示,因公開播送MUST之著作未支付使用報酬,而遭法院判刑三個月及罰金,惟 台端認為自己並無犯意卻遭判刑實不公平云云,由於依法裁判乃法院之職責,本局歉難涉入,倘若本案尚未判決確定,建議 台端不服可再上訴。三、另 台端指陳MUST未考量電台所在地及當地人口數,即要求一年收取10萬元-20萬元之使用報酬,收費標準過高,並不合理云云。經本局向MUST查詢,MUST表示目前係依據該會擬訂之「中功率調頻廣播電台收費類型對照表」(97、98兩版本),向 台端收取97年度及98年度之使用報酬。復查MUST擬訂之「中功率調頻廣播電台收費類型對照表」收費標準,並未超過本局核定之使用報酬率範圍,故尚無違法情事。四、99年2月10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爰此, 台端如認MUST現行之「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電台音樂著作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收費標準過高,得備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審議。另依本條例第26條第1項、第4項規定,使用報酬率自申請審議至審議決定前,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得按照變更前原定之使用報酬率或原約定之使用報酬給付暫付款;利用人向集管團體支付暫付款,且表明係暫付款者,其利用之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即無民、刑事責任),併予敘明。五、台端目前如有申請審議MUST「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電台音樂著作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之需要,可依上述規定向本局申請審議。六、為使利用人申請審議時,有可資參考處理之流程、標準,本局刻正研議相關「利用人申請審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率須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及相關附表,待訂定完成後,相關電子檔將於近期內(預計4月份)置放於本局網站(www1.tipo.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