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16003331號
要旨
有關 貴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衛星電視台、有線電視台及購物頻道之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不予受理,請 查照。說明:一、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7條但書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修正…
令函要旨
有關 貴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衛星電視台、有線電視台及購物頻道之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不予受理,請 查照。說明:一、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7條但書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實施未滿二年者,不適用現行第24條至第26條規定,亦即集管團體不得變更該等實施未滿二年之使用報酬率,利用人亦不得申請審議。復查,MUST現行「衛星電視台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及「購物頻道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係經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著審會)98年第6次會議審議通過,自9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至99年12月31日止始屆滿二年,亦即MUST之衛星電視台及購物頻道費率目前尚不得成為申請審議之標的,是就 貴公司申請審議MUST衛星電視台及購物頻道費率部分,應不予受理。二、另上述本局著審會98年第6次會議審議通過之MUST衛星電視台費率,其適用範圍係包括「衛星至系統台」及「系統台至家用戶」二階段授權,涵蓋MUST有線電視台費率,故MUST有線電視台費率亦應受本條例第47條但書之拘束,於二年內不得變更。是以,本局業依本條例第25條第8項禁止MUST實施該項費率,貴公司申請審議之標的即不存在,自應不予受理。三、本案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處分次日起30日內,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