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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集管團體應將其管理範圍內之著作相關資訊,包括所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人名冊,及管理之著作名稱、著作人、持有著作財產權比例、著作數量或其他足以辨識管理著作之資訊,上網供公眾查閱,並應公眾之申請,於合理範圍內提供相關資訊。
  2. 集管團體與利用人協商概括授權契約時,應將前項資訊,告知利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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