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授權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著作名稱。 二、授權利用之著作財產權。 三、授權利用之地域、期間及利用方法。 四、使用報酬之計算方法及其金額。 五、使用報酬之給付方法。 六、違約責任。 七、訂約年月日。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条例第28条的规定,个别授权合同应当明确载明以下事项: 一、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著作的名称。 二、授权利用的著作权。 三、授权利用的地域、期间和利用方法。 四、使用报酬的计算方法和金额。 五、使用报酬的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订约年月日。 例如,著作权人在与他人签订著作权授权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著作的名称、授权的範围(如使用、修改、翻译等),授权使用的地域限制(如在特定地区进行使用)以及使用期间(如长期或有限期间)、使用报酬的计算方式和金额,合同生效的日期等。在签署合同时,也需要明确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这些都是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条例第28条的规定来完成的。
非會員之著作財產權人要求仲介團體為其管理著作財產權者,仲介團體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仲介團體對於非會員之著作財產權人要求為其管理著作財產權時,不得拒絕。按仲介團體負有促進著作之利用,以發展文化之任務,對於非會員請求仲介團體為其管理其著作財產權時,應予管理,故參考德國著作權及鄰接權受託管理團體法第六條立法例,規定課以強制管理之義務。
個別授權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著作名稱。 二、授權利用之著作財產權。 三、授權利用之地域、期間及利用方法。 四、使用報酬之計算方法及其金額。 五、使用報酬之給付方法。 六、違約責任。 七、訂約年月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第七款並配合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修正酌作修正。
本條規定仲介團體對於非會員之著作財產權人要求為其管理著作財產權時,不得拒絕。按仲介團體負有促進著作之利用,以發展文化之任務,對於非會員請求仲介團體為其管理其著作財產權時,應予管理,故參考德國著作權及鄰接權受託管理團體法第六條立法例,規定課以強制管理之義務。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第七款並配合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修正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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