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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集管團體應依法令、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為會員執行集管業務。
  2. 集管團體依前項規定執行集管業務時,應依所定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收取管理費。
  3. 前項管理費費率或金額,應以集管團體為維持其正常運作所需經費為標準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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