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3條規定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在執行集管業務時應遵守的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集管團體應依法令、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為會員執行集管業務。第2項規定了集管團體在執行集管業務時應按照所定的管理費費率或金額收取管理費。根據第3項,管理費費率或金額的訂定應以集管團體維持其正常運作所需的經費為標準。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集體管理團體是指根據著作權法成立的團體或其他法律人,其維繫著作權人利益,以共同管理著作權利用事宜,並代表著作權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利所收取之報酬。該條例對於集體管理團體的設立、組織、運作、管理以及對利用人的權利和義務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以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以上資料,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3條規定了集管團體在執行集管業務時應遵守的規定。集管團體應根據法令、章程和會員大會的決議,為會員執行集管業務。在執行集管業務時,集管團體應按照所定的管理費費率或金額收取管理費。管理費費率或金額的訂定應以集管團體維持正常運作所需的經費為標準。 參考資料: 1.著作權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21 2.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21
仲介團體應編造著作財產權目錄,載明下列事項: 一、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姓名或名稱。 二、著作名稱。 三、著作完成或首次公開發表之年份。 四、授權利用之著作財產權。 仲介團體應依使用報酬率及前項著作財產權目錄,編造使用報酬收費表並供公眾查閱。 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仲介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人無營利行為者,仲介團體應酌收其使用報酬,並應將酌減或酌收之標準明定於使用報酬收費表。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集管團體應依法令、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為會員執行集管業務。 集管團體依前項規定執行集管業務時,應依所定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收取管理費。 前項管理費費率或金額,應以集管團體為維持其正常運作所需經費為標準訂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之「仲介團體」及第一項、第二項之「仲介業務」,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修正為「集管團體」及「集管業務」。 三、原條文第一項之「總會」,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規定,修正為「會員大會」。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之「仲介團體」及第一項、第二項之「仲介業務」,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修正為「集管團體」及「集管業務」。 三、原條文第一項之「總會」,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規定,修正為「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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