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8條,監察人在執行職務時應有以下責任和限制: 1. 監察人的職責: (1)自行或委託律師、會計師調查集管團體的業務和財務狀況,並查核其簿冊文件。 (2)自行或委託會計師查核根據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編製的各項表冊,並將調查結果報告給會員大會。 2. 監察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監察人因怠忽職務而導致集管團體受到損害,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監察人的兼任限制: 監察人不得同時兼任集管團體的董事、申訴委員或工作人員。 在此次問題中並未提供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具體範例或相關資料,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該條的適用情況。
仲介團體之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仲介團體交涉時,由監察人為仲介團體之代表。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監察人之代表權。按董事亦為仲介團體之會員之一,其與仲介團體間亦有權利義務之關係,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交涉時,不宜為雙方之代表,此際由監察人代表仲介團體,以便交涉事項之公正進行,爰參考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立法例規定如上。
監察人執行下列職務: 一、自行或委託律師、會計師調查集管團體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 二、自行或委託會計師查核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編造之各項表冊,並將調查結果報告於會員大會。 監察人因怠忽職務,致集管團體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監察人不得兼任集管團體之董事、申訴委員或工作人員。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之「仲介團體」,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修正為「集管團體」。 三、第一項第二款配合本條例部分條文條次變更,酌予修正;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總會」修正為「會員大會」,「提出」修正為「編造」。
本條規定監察人之代表權。按董事亦為仲介團體之會員之一,其與仲介團體間亦有權利義務之關係,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交涉時,不宜為雙方之代表,此際由監察人代表仲介團體,以便交涉事項之公正進行,爰參考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立法例規定如上。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之「仲介團體」,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修正為「集管團體」。 三、第一項第二款配合本條例部分條文條次變更,酌予修正;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總會」修正為「會員大會」,「提出」修正為「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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