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0 條(社團總會之權限)
- 1.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
- 2.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 三、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 四、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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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0 條規定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變更章程、任免董監事、監督職務執行、開除社員四事項專屬總會決議,董事會無權代行。
Q · 董事會可以自己改章程、開除社員嗎?
依民法第 50 條第二項,變更章程、任免董事及監察人、監督董監事職務之執行、開除社員四項事項,必須經社團總會決議,董事會無權自行決定。其中開除社員另有但書「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缺乏正當理由或未經總會決議的開除,在法律上不成立。
白話解讀
你加入的那個協會、同鄉會、工會,甚至社區的某個社團法人,裡面的董事長看起來權力很大對不對?他決定錢怎麼花、活動怎麼辦、誰能留誰該走。但這條告訴你一個被大多數社員忽略的事實:董事會不是老大,總會才是。總會就是全體社員的集合,它是這個組織裡位階最高的機關。章程要改?總會決定。董事做得爛要換掉?總會決定。有人被開除會籍覺得不公平?那個開除決定必須經過總會,而且必須有正當理由,不是董事長一句話就能趕人。這四件事被鎖死在總會手裡,任何章程都不能把它們轉讓給董事會。你手上的那張社員證,不只是一張入場券,它是一張選票。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0 條為社團法人治理的權限分配規範:明定社團以全體社員組成的總會為最高機關,並將變更章程、任免董事及監察人、監督董監事職務執行、開除社員四項根本事項保留予總會決議,劃定董事會權限的上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社團總會是什麼?▾
社團全體社員組成的最高權力機關,掌握章程變更、董監事任免等根本決定權。
Q2董事會可以自己改章程嗎?▾
不行,變更章程依民法第 50 條第二項第一款須經總會決議。
Q3被社團開除可以救濟嗎?▾
可以,開除須經總會決議且有正當理由,缺一即不成立,可主張無效或依民法第 56 條撤銷。
Q4理事長一個人可以開除會員嗎?▾
不可以,開除社員專屬總會決議,理事長個人決定無效。
Q5怎麼要求召開總會?▾
依民法第 51 條,十分之一以上社員可具名請求董事召集臨時總會。
Q6總會決議有瑕疵怎麼辦?▾
決議內容違法者無效;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者,社員可於三個月內聲請法院撤銷。
Q7監察人也由總會任免嗎?▾
是,民國 71 年修正後第二項第二、三款已將監察人納入總會任免與監督範圍。
Q8公寓大廈住戶大會適用這條嗎?▾
若管委會登記為社團法人則住戶大會即為總會適用本條;多數管委會非法人團體則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meeting | board |
|---|---|---|
| 改變章程 | 專屬總會決議 | 無權,自行通過無效 |
| 任免董事監察人 | 專屬總會決議 | 無權 |
| 開除社員 | 須總會決議且有正當理由 | 無權,個人決定不成立 |
| 日常事務執行 | 得授權 | 章程授權範圍內可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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