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0 條(社團總會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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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0 條規定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變更章程、任免董監事、監督職務執行、開除社員四事項專屬總會決議,董事會無權代行。
Q · 董事會可以自己改章程、開除社員嗎?
不行,這四件事專屬總會決議
依民法第 50 條第二項,變更章程、任免董事及監察人、監督董監事職務之執行、開除社員四項事項,必須經社團總會決議,董事會無權自行決定。其中開除社員另有但書「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缺乏正當理由或未經總會決議的開除,在法律上不成立。
深度解讀
你加入的那個協會、同鄉會、工會,甚至社區的某個社團法人,裡面的董事長看起來權力很大對不對?他決定錢怎麼花、活動怎麼辦、誰能留誰該走。但這條告訴你一個被大多數社員忽略的事實:董事會不是老大,總會才是。總會就是全體社員的集合,它是這個組織裡位階最高的機關。章程要改?總會決定。董事做得爛要換掉?總會決定。有人被開除會籍覺得不公平?那個開除決定必須經過總會,而且必須有正當理由,不是董事長一句話就能趕人。這四件事被鎖死在總會手裡,任何章程都不能把它們轉讓給董事會。你手上的那張社員證,不只是一張入場券,它是一張選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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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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