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0 條(社團總會之權限)
- 1.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
- 2.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 三、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 四、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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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0 條規定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變更章程、任免董監事、監督職務執行、開除社員四事項專屬總會決議,董事會無權代行。
Q · 董事會可以自己改章程、開除社員嗎?
依民法第 50 條第二項,變更章程、任免董事及監察人、監督董監事職務之執行、開除社員四項事項,必須經社團總會決議,董事會無權自行決定。其中開除社員另有但書「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缺乏正當理由或未經總會決議的開除,在法律上不成立。
白話解讀
你加入的那個協會、同鄉會、工會,甚至社區的某個社團法人,裡面的董事長看起來權力很大對不對?他決定錢怎麼花、活動怎麼辦、誰能留誰該走。但這條告訴你一個被大多數社員忽略的事實:董事會不是老大,總會才是。總會就是全體社員的集合,它是這個組織裡位階最高的機關。章程要改?總會決定。董事做得爛要換掉?總會決定。有人被開除會籍覺得不公平?那個開除決定必須經過總會,而且必須有正當理由,不是董事長一句話就能趕人。這四件事被鎖死在總會手裡,任何章程都不能把它們轉讓給董事會。你手上的那張社員證,不只是一張入場券,它是一張選票。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0 條為社團法人治理的權限分配規範:明定社團以全體社員組成的總會為最高機關,並將變更章程、任免董事及監察人、監督董監事職務執行、開除社員四項根本事項保留予總會決議,劃定董事會權限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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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社團的董事會可以自己決定修改章程嗎?▾
不行,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明確規定變更章程必須經總會決議。董事會自行通過的章程修改在法律上不生效力,就算所有董事都同意也一樣。實務上若章程寫「經理事會通過後送會員大會追認」,但追認程序不合法(如未合法通知全體社員),該追認亦無效。
Q2被社團開除有辦法救濟嗎?▾
有。第四款但書「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是護身符。若開除沒有正當理由,或根本沒經過總會決議,可向法院主張開除無效;依民法第56條,決議有瑕疵者可於三個月內聲請撤銷。實務上法院認定的正當理由門檻不低,例如單純未繳會費通常須先催告限期補繳,直接開除常被法院打回。
Q3我是小社員,怎麼對抗整個董事會?▾
你不需要對抗,只需啟動程序。民法第51條規定,湊到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即可要求董事召開臨時總會;董事一個月內不召集,可聲請法院許可由社員自行召集。實務提示:連署書必須明確寫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含糊的請求會被法院駁回,這份文件決定後續整場仗的走向。
Q4社團總會是什麼?▾
社團全體社員組成的最高權力機關,掌握組織根本事項的最終決定權,董事會的權限以它為上限。
Q5總會和董事會權限差在哪?▾
改章程、任免與監督董監事、開除社員四件事專屬總會;董事會只能處理章程授權的日常事務。
Q6開除社員的正當理由是什麼?▾
違反章程義務、損害社團利益等具體事證,且須有書面紀錄,口頭理由在法院站不住腳。
Q7社團最高機關是董事會還是總會?▾
是總會。民法第50條第一項明定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董事會是執行機關非權力機關。
Q8被社團開除怎麼救濟?▾
查是否經合法總會決議與有無正當理由,缺一可主張無效,或依民法第56條三個月內聲請撤銷。
Q9怎麼要求召開臨時總會?▾
湊足十分之一以上社員具名連署,載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董事召集,逾月不召可聲請法院許可自行召集。
Q10決議撤銷之訴怎麼提?▾
以社團為被告向法院起訴,主張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須於決議後三個月除斥期間內提出。
Q11怎麼證明總會召開不合法?▾
調閱會議紀錄與出席名單,比對通知程序、出席人數是否符合章程與民法第52條規定。
Q12民法50條 vs 人民團體法17條哪個適用?▾
社會團體優先適用人民團體法特別規定,未規定處回歸民法第50條補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meeting | board |
|---|---|---|
| 改變章程 | 專屬總會決議 | 無權,自行通過無效 |
| 任免董事監察人 | 專屬總會決議 | 無權 |
| 開除社員 | 須總會決議且有正當理由 | 無權,個人決定不成立 |
| 日常事務執行 | 得授權 | 章程授權範圍內可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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