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0 條(社團總會之權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
- 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 三、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 四、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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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
II 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
三、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
四、「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現實上以總會開除社員不容易
王金平開除黨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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