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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台函民字第 0511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7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財團法人之成立基礎屬捐助之財產,非捐助人本身,亦無會員可言

全文內容

一 按財團法人之成立基礎,係捐助人所捐助之財產,並非捐助人本身,自無會員可言。又捐助章程之訂立,由捐助人全體同意簽名即可,初無由信徒大會通過之必要。來函說明第二項 (一) 之一所謂「會員大會職權之一即為章程之通過事項」云云,核與財團法人之性質不合。臺灣省台中市天理教東○台中佈教所捐助暨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由會員大會以決議通過章程,無異以會員大會為財團法人之意思機關,顯有未合。

二 宗教團體之會員大會或信徒大會,雖不妨為選舉財團法人董事之機關,但不能兼為財團法人之意思機關。財團法人原無意思機關,如當事人欲以捐助人或信徒 (會員) 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則應告知其成立社團法人,以符實際。

三 來函第二項 (一) 之二所謂「然不否定宗教財團法人有信徒大會存在之事實,及其作成決議之合法效力」云云,查本部六十六年五月四日台六十六函民字第三六九六號函說明三之 (二) 所謂信徒大會僅得為財團董事之選舉機關,要不能據此推論財團法人得以信徒大會為意思機關。

四 民法第六十四條至規範財團董事之行為,與所謂信徒大會或會員大會之決議無關。來函說明 (一) 之二後段所謂信徒大會決議,有違反章程情事,自可依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處理云云,顯為誤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7)台函民字第 0511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7 年 06 月 13 日發布,要旨:財團法人之成立基礎屬捐助之財產,非捐助人本身,亦無會員可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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