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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4875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關於法人章程可否訂定日出條款

主旨

關於法人章程可否訂定日出條款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5 年 12 月 15 日經商字第 09502434130 號函。

二、本件來函所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條文之記載,非屬日出條款之訂定,而係章程內容之變更,合先敘明。

三、按股份有限公司屬營利性社團法人,其組織、登記及成立等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為之。又設立社團,應訂定章程(營利社團或公益社團,尚應分別依特別法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為之),社團法人所訂定之章程,係由多數人以設立社團為共同目的所為意思表示趨於一致之法律行為,性質上為共同(合同)行為。民法規定社團法人設有總會或特別法規定其他類似組織(例如股東會),性質上屬社團法人之最高機關、懲戒機關及監督機關,具有變更章程、任免董事及監察人、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及開除社員等權限(民法第 49 、50 條及公司法第 170 條以下規定參照)。準此,為落實社團(法人)自治及民主原則之精神,本件得由○○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依公司法第 277 條以下有關變更章程之規定修訂章程,並在符合法定董事人數、任期等規定之下,得自行增減董事名額及適用日期。

正本

經濟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5004875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2 日發布,要旨:關於法人章程可否訂定日出條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