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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1 條(社團總會之召集)

  1. 1.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
  2. 2.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
  3. 3.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
  4. 4.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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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1 條規定社團總會由董事召集且每年至少一次;社員十分之一以上得請求召集,董事逾一個月不開,社員得聲請法院許可自行召集。

Q · 董事不開社員大會,社員可以自己開嗎?

依民法第 51 條第 2、3 項,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書面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董事受請求後一個月內不召集者,請求之社員得經法院許可自行召集。此外同條第 1 項後段,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亦得召集。社員自行召集仍須於三十日前通知並載明議題。

白話解讀

你加入了一個協會、學會、或任何社團法人,每年至少該開一次會員大會(總會),但董事遲遲不開。你以為只能等?這條給了你三把鑰匙。第一把:監察人可以跳過董事自己召集。第二把:只要湊到十分之一以上的社員連署,董事「應」召集,不是「可以考慮」,是法律義務。第三把最狠:董事收到連署後一個月還是擺爛?你們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許可,繞過董事自己開。這條的設計邏輯是防止董事把持社團、架空會員。很多社團的內部鬥爭,表面上是路線之爭,底層其實是「誰能決定什麼時候開會、開會討論什麼」的控制權之爭。掌握召集權的人,掌握議程;掌握議程的人,掌握結果。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1 條為社團總會召集程序的核心規範:總會原則由董事召集且每年至少一次,並設三道備援機制——董事不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得請求召集、董事受請求逾一個月不召集時社員得經法院許可自行召集,另要求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並載明會議目的事項,確保社員實質參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社員總數(人)
  • 請求召集總會所需最少連署社員數(全體社員十分之一)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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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十分之一的社員要怎麼算?在籍的還是有繳會費的?

以社員名冊上的全體社員為計算基準,不是以有繳會費或出席紀錄的人數計算。章程有除名或停權規定者,被合法除名者不算在內,但單純欠費未被除名者仍算全體社員。

Q2法院許可召集後,開會的決議有效嗎?跟董事召集的效力一樣?

完全一樣。經法院許可召集的總會,其決議效力等同董事召集,不會因社員自行召集而打折扣,但前提是程序完整:法院裁定許可、三十日前通知、載明議題,缺一環節決議即有被撤銷風險。

Q3通知上沒寫的議題,到了會場可以臨時提出表決嗎?

原則上不行。第四項要求通知載明會議目的事項,目的是讓社員有時間準備。涉及修章程、改選董監事、開除社員等重大事項務必事先列入通知,否則決議很容易依民法第56條被撤銷。

Q4社團總會多久要開一次?

依民法第51條第1項,總會由董事召集,每年至少召集一次,這是法定最低頻率。

Q5什麼是社員請求召集權?

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表明會議目的與召集理由,得書面請求董事召集總會,是保護少數社員的法定權利。

Q6社團總會由誰召集?

原則由董事召集;董事不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社員亦得請求並在法院許可後自行召集。

Q7監察人可以召集社團總會嗎?

可以,民法第51條第1項後段明定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屬法定備援。

Q8董事不開總會怎麼辦?

先由監察人召集,或湊全體社員十分之一連署請求,董事逾一個月不召集即可聲請法院許可自行召集。

Q9怎麼連署請求召開總會?

備齊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簽名蓋章的書面,載明會議目的與召集理由,以存證信函送達董事並留回執。

Q10聲請法院許可召集要準備什麼?

連署書、存證信函掛號回執(證明已請求逾一個月)、社團章程與社員名冊,依非訟事件法向法院聲請。

Q11總會通知要提前幾天發?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且通知內須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Q12社團總會 vs 公司股東會召集差在哪?

社團門檻為社員1/10、董事不開逾月得法院許可;股東臨時會為持股3%且滿一年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召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民法51社團總會公司法173股東臨時會公寓大廈條例25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請求召集門檻全體社員 1/10 以上繼續一年以上持股 3% 以上股東區分所有權人 1/5 以上且應有部分 1/5 以上
董事不召集之救濟逾一個月得經法院許可自行召集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召集
通知期間三十日前(章程得另定)十日前(普通決議)十日前(緊急三日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一般社団法人及び一般財団法人に関する法律 第36条・第37条(社員総会の招集・少数社員による招集請求)
🇰🇷 韓國민법 제70조(임시총회 소집 — 총사원 5분의 1 이상의 청구)
🇨🇳 中國民法典 第91条(社会团体法人会员大会等权力机构)
🇩🇪 德國BGB §§ 36, 37(Berufung der Mitgliederversammlung; Berufung auf Verlangen einer Minderheit)
🇫🇷 法國Loi du 1er juillet 1901 relative au contrat d'association(convocation de l'assemblée générale, régie par les statuts)
🇺🇸 美國Model Nonprofit Corporation Act § 7.02(special meeting called on members' d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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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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