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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1 條(社團總會之召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
  2. 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
  3. 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
  4. 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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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jason143118
4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 四項,觀念通知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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