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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1 條(社團總會之召集)

  1. 1.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
  2. 2.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
  3. 3.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
  4. 4.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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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1 條規定社團總會由董事召集且每年至少一次;社員十分之一以上得請求召集,董事逾一個月不開,社員得聲請法院許可自行召集。

Q · 董事不開社員大會,社員可以自己開嗎?

依民法第 51 條第 2、3 項,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書面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董事受請求後一個月內不召集者,請求之社員得經法院許可自行召集。此外同條第 1 項後段,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亦得召集。社員自行召集仍須於三十日前通知並載明議題。

白話解讀

你加入了一個協會、學會、或任何社團法人,每年至少該開一次會員大會(總會),但董事遲遲不開。你以為只能等?這條給了你三把鑰匙。第一把:監察人可以跳過董事自己召集。第二把:只要湊到十分之一以上的社員連署,董事「應」召集,不是「可以考慮」,是法律義務。第三把最狠:董事收到連署後一個月還是擺爛?你們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許可,繞過董事自己開。這條的設計邏輯是防止董事把持社團、架空會員。很多社團的內部鬥爭,表面上是路線之爭,底層其實是「誰能決定什麼時候開會、開會討論什麼」的控制權之爭。掌握召集權的人,掌握議程;掌握議程的人,掌握結果。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1 條為社團總會召集程序的核心規範:總會原則由董事召集且每年至少一次,並設三道備援機制——董事不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得請求召集、董事受請求逾一個月不召集時社員得經法院許可自行召集,另要求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並載明會議目的事項,確保社員實質參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社團總會多久要開一次?

依民法第 51 條第 1 項,總會由董事召集,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Q2董事不開總會怎麼辦?

監察人得召集;或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董事一個月內仍不召集者,社員得經法院許可自行召集。

Q3請求召集需要多少社員?

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以社員名冊全體社員為計算基準,非以繳費或出席人數計算。

Q4總會通知要提前幾天?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並於通知內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Q5通知沒載明的議題能表決嗎?

原則不行,臨時動議涉及重大事項(修章程、改選董監事、除名)易遭依民法第 56 條撤銷。

Q6監察人召集和社員聲請法院召集有何不同?

監察人召集為法定備援、無須法院許可;社員自行召集須先經請求、逾一個月未召集並取得法院許可。

Q7社員自行召集的決議效力和董事召集一樣嗎?

一樣,但須程序完整(法院許可、三十日前通知、載明議題),缺一環節有被撤銷風險。

Q8召集程序有瑕疵的決議怎麼救濟?

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依民法第 56 條向法院請求撤銷該總會決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民法51社團總會公司法173股東臨時會公寓大廈條例25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請求召集門檻全體社員 1/10 以上繼續一年以上持股 3% 以上股東區分所有權人 1/5 以上且應有部分 1/5 以上
董事不召集之救濟逾一個月得經法院許可自行召集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召集
通知期間三十日前(章程得另定)十日前(普通決議)十日前(緊急三日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一般社団法人及び一般財団法人に関する法律 第36条・第37条(社員総会の招集・少数社員による招集請求)
🇰🇷 韓國민법 제70조(임시총회 소집 — 총사원 5분의 1 이상의 청구)
🇨🇳 中國民法典 第91条(社会团体法人会员大会等权力机构)
🇩🇪 德國BGB §§ 36, 37(Berufung der Mitgliederversammlung; Berufung auf Verlangen einer Minderheit)
🇫🇷 法國Loi du 1er juillet 1901 relative au contrat d'association(convocation de l'assemblée générale, régie par les statuts)
🇺🇸 美國Model Nonprofit Corporation Act § 7.02(special meeting called on members' d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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