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1 條(社團總會之召集)
- 1.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
- 2.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
- 3.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
- 4.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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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1 條規定社團總會由董事召集且每年至少一次;社員十分之一以上得請求召集,董事逾一個月不開,社員得聲請法院許可自行召集。
Q · 董事不開社員大會,社員可以自己開嗎?
依民法第 51 條第 2、3 項,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書面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董事受請求後一個月內不召集者,請求之社員得經法院許可自行召集。此外同條第 1 項後段,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亦得召集。社員自行召集仍須於三十日前通知並載明議題。
白話解讀
你加入了一個協會、學會、或任何社團法人,每年至少該開一次會員大會(總會),但董事遲遲不開。你以為只能等?這條給了你三把鑰匙。第一把:監察人可以跳過董事自己召集。第二把:只要湊到十分之一以上的社員連署,董事「應」召集,不是「可以考慮」,是法律義務。第三把最狠:董事收到連署後一個月還是擺爛?你們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許可,繞過董事自己開。這條的設計邏輯是防止董事把持社團、架空會員。很多社團的內部鬥爭,表面上是路線之爭,底層其實是「誰能決定什麼時候開會、開會討論什麼」的控制權之爭。掌握召集權的人,掌握議程;掌握議程的人,掌握結果。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1 條為社團總會召集程序的核心規範:總會原則由董事召集且每年至少一次,並設三道備援機制——董事不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得請求召集、董事受請求逾一個月不召集時社員得經法院許可自行召集,另要求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並載明會議目的事項,確保社員實質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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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社團總會多久要開一次?▾
依民法第 51 條第 1 項,總會由董事召集,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Q2董事不開總會怎麼辦?▾
監察人得召集;或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董事一個月內仍不召集者,社員得經法院許可自行召集。
Q3請求召集需要多少社員?▾
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以社員名冊全體社員為計算基準,非以繳費或出席人數計算。
Q4總會通知要提前幾天?▾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並於通知內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Q5通知沒載明的議題能表決嗎?▾
原則不行,臨時動議涉及重大事項(修章程、改選董監事、除名)易遭依民法第 56 條撤銷。
Q6監察人召集和社員聲請法院召集有何不同?▾
監察人召集為法定備援、無須法院許可;社員自行召集須先經請求、逾一個月未召集並取得法院許可。
Q7社員自行召集的決議效力和董事召集一樣嗎?▾
一樣,但須程序完整(法院許可、三十日前通知、載明議題),缺一環節有被撤銷風險。
Q8召集程序有瑕疵的決議怎麼救濟?▾
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依民法第 56 條向法院請求撤銷該總會決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民法51社團總會 | 公司法173股東臨時會 | 公寓大廈條例25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
| 請求召集門檻 | 全體社員 1/10 以上 | 繼續一年以上持股 3% 以上股東 | 區分所有權人 1/5 以上且應有部分 1/5 以上 |
| 董事不召集之救濟 | 逾一個月得經法院許可自行召集 | 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 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召集 |
| 通知期間 | 三十日前(章程得另定) | 十日前(普通決議) | 十日前(緊急三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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