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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1 條(社團總會之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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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
  2. 2.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
  3. 3.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
  4. 4.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1 條規定社團總會由董事召集且每年至少一次;社員十分之一以上得請求召集,董事逾一個月不開,社員得聲請法院許可自行召集。

Q · 董事不開社員大會,社員可以自己開嗎?

可以,十分之一社員連署、董事逾一個月不開,即可聲請法院許可召集。

依民法第 51 條第 2、3 項,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書面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董事受請求後一個月內不召集者,請求之社員得經法院許可自行召集。此外同條第 1 項後段,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亦得召集。社員自行召集仍須於三十日前通知並載明議題。

深度解讀

你加入了一個協會、學會、或任何社團法人,每年至少該開一次會員大會(總會),但董事遲遲不開。你以為只能等?這條給了你三把鑰匙。第一把:監察人可以跳過董事自己召集。第二把:只要湊到十分之一以上的社員連署,董事「應」召集,不是「可以考慮」,是法律義務。第三把最狠:董事收到連署後一個月還是擺爛?你們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許可,繞過董事自己開。這條的設計邏輯是防止董事把持社團、架空會員。很多社團的內部鬥爭,表面上是路線之爭,底層其實是「誰能決定什麼時候開會、開會討論什麼」的控制權之爭。掌握召集權的人,掌握議程;掌握議程的人,掌握結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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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1 條規定:「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