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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10002941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有關國人在海外出生子女之國籍疑義

主旨

有關貴部函詢就國人在海外出生子女之國籍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1 年 1 月 20 日外授領一字第 1115301369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64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又非婚生子女,須其生父與生母結婚,始能依本條規定,準正為婚生子女(最高法院 83 年度臺上字第 1117 號判決意旨參照)。至來函所詢依民法第 1064 條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如其後發現非我國人父血緣上之子女,其準正是否不成立及如何認定其國籍一事,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與國籍法之適用,允宜由權責機關依國籍法相關規定及兒童權利公約第 3 條及第 8 條規定卓處。

三、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民法),非直接規定涉外事件當事人間實體權利義務之內容,僅規定應適用何國之法律,再依應適用各該國之法律(即準據法),決定涉外事件當事人間實體權利義務內容。涉民法第 51 條規定:「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法律上親子關係認定,宜參照上開規定選擇應適用之準據法為據。

正本

外交部

副本

本院資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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