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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30019428 號
要旨
關於技師公會為成立社團法人擬修改章程,因技師法施行細則與民法規定不同,應如何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技師公會為配合成立社團法人擬修改章程,因技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與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不同,究應適用何者之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內授中社字第○九三○○一五六九一號函。
二、依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社團之組織及社團與社員之關係,以不違反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為限,得以章程定之。」故依特別法規成立之團體,若該法律已明定其為法人,並規定其設立程序,當不受民法設立程序規定之限制。查本件有關技師公會之屬性,技師法並未明定其為法人,且技師法施行細則規範內容應僅限於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不得牴觸法律。準此,來函所述臺灣省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及臺北市水利技師公會擬成立社團法人,並依民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修正原章程所訂臨時會員大會之請求召集條件乙節,應無不妥。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