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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7 條(法人之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2.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3.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 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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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shiuning
6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法人事務執行: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除章程另訂)
minnie0224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民272️⃣代表權有無,為「應登記事項」 民31 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民273️⃣代理權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0988950684
a year ago
以上皆非
在法律上「善意」與「惡意」是一個相對的狀況,「惡意」是對事情的發生為「明知或可得而知」,「善意」是對事情的發生為「不知情」。
vi7856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實務:代表應類推適用代理之規定 📌27II:單獨代表制 📌董事與法人間,通說認為適用民法委任關係
freejason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比較第31條應登記未登記之情形
wen07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監察人非社團法人之必備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27 I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Exc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II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Exc章程另有規定外(章程應登記事項),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全部限制 31➡️不得對抗第三人 III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部分限制 交易安全 * 公司法208 5準用公司法58 公司對於董事長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IV 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lori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I 董事執行權的規定 II 董事代表權的規定
douzeng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27+ §48/§61= §31
master888
4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II 對法人之(全部)限制,為限於僅某些董事有代表權 屬於(應)登記事項👉第48條1項8款 如應登記而未登記則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第31條 III 對法人之(部分)限制,為部分事項須由部分董事共同代表 非屬應登記事項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admiranda
4 years ago
企業法務
I 多數決 II 原則全由代表權 III 對董事代表權之限制應經記明於章程 IV 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