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7 條(法人之機關)
- 1.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 2.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 3.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4.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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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7 條規定法人應設董事,董事對外代表法人;對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Q · 公司或協會的董事亂簽約,組織要認帳嗎?
依民法第 27 條第 3 項,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只要交易相對人簽約時不知道章程對該董事有權限限制,契約對法人即生拘束力,法人必須履約。法人內部的救濟方式是事後對越權董事追究責任,而不是拒絕對無辜的善意第三人負責。例外是相對人明知(惡意)權限限制時,法人才得主張該交易不生效力。
白話解讀
你住的社區大樓,管委會主委跑去跟廠商簽了一份三百萬的外牆拉皮合約。住戶大會炸鍋:「他哪來的權力?章程明明規定五十萬以上要全體委員同意!」問題是,廠商根本不知道你們章程怎麼寫。第三項說得很清楚:章程對董事代表權的限制,對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無效。合約成立,管委會要認帳。這就是法人治理最反直覺的地方:對內,董事的權限可以被章程切得很細;對外,任何一個董事都能代表整個法人。第一項管的是內部決策(過半數同意),第二項管的是對外代表(每個董事都能代表),第三項管的是當內部規則和外部交易衝突時誰贏(外部贏)。你如果是跟法人做生意的人,第三項是你的護身符;你如果是法人的成員,第三項是你的警鐘。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7 條為法人機關的基礎規範: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時,事務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各董事均得單獨代表;對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法人並得設監察人監察事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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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27 條在規範什麼?▾
法人機關的基礎:董事的設置、過半數決、對外代表權,以及代表權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Q2董事有好幾個人,到底聽誰的?▾
對內決策要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對外代表則每個董事都能單獨代表法人,除非章程另有規定。
Q3管委會主委亂簽約住戶要認嗎?▾
若廠商簽約時不知道章程對主委有金額限制,合約對管委會有效,住戶只能事後對主委求償。
Q4什麼叫善意第三人?▾
簽約時不知道(也無從得知)董事代表權被章程限制的交易相對人,受民法 27 條第 3 項保護。
Q5章程限制董事權限有用嗎?▾
對內有效,對外不一定。對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無效,限制只能約束自己人。
Q6法人一定要設監察人嗎?▾
不一定,第 4 項用「得設」非「應設」,但無監察人等於沒有內部煞車,實務上強烈建議設置。
Q7發現董事越權怎麼自保?▾
立刻在簽約前發存證信函通知交易對方權限限制,讓對方喪失善意地位,該交易才可能無效。
Q8越權董事要負什麼責任?▾
法人得依委任關係(民法 544)向越權董事請求損害賠償,但仍須先對善意第三人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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