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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26 條(法人權利能力)

法人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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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6 條規定法人在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能簽約、持有財產、告人與被告,但專屬自然人的權利義務(如生命權、選舉權)不適用於法人。

Q · 公司是法人,那公司能告人、被告、買地嗎?

依民法第 26 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因此公司可以簽約、持有不動產、提告與被告,在財產關係上幾乎等同自然人。但但書同時設下界線: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義務(生命權、身體權、親屬關係、選舉權)法人永遠無法享有。名譽權、信用權則屬例外,法人可以主張,但因為沒有精神,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白話解讀

你開了一間公司,公司可以擁有土地、簽合約、告人、被告。但公司能不能結婚?能不能領養小孩?能不能投票?當然不行。這就是第 26 條在做的事:它給了法人(公司、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一張「準人類通行證」,但這張通行證有兩道鎖。第一道鎖是「法令限制」:法律說你不能做的事,你就是不能做。銀行不能開餐廳,財團法人不能分配盈餘。第二道鎖是「專屬自然人」:那些因為你是血肉之軀才存在的權利義務,法人碰不到。生命權、身體權、親屬關係、選舉權,這些跟「活著」綁定的東西,法人永遠拿不到。但這裡藏了一個很多人忽略的反面:名譽權、信用權、隱私權的某些面向,法人是有的。公司的名譽被詆毀,法人可以自己出來告侵權。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6 條為法人權利能力的基礎規範,採開放授權加雙重限縮的結構:先賦予法人廣泛的權利能力,再以「法令限制」與「專屬自然人之權利義務」兩道閘門收回不該給的部分,使法人在財產關係中近乎等同自然人,但在身分關係與政治權利上完全隔離。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26 條是什麼?

規範法人權利能力的基礎條文,法人在法令限制內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但專屬自然人的權利義務除外。

Q2公司被造謠可以自己告嗎?

可以。名譽權、信用權不是專屬自然人的權利,法人能依民法 184、195 提告,但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Q3公司倒了能找老闆個人要錢嗎?

原則不行,法人格獨立、股東有限責任;例外是揭穿公司面紗(公司法 154 II)或負責人連帶責任(公司法 23 II)。

Q4法人有哪些事永遠不能做?

結婚、領養、投票、主張生命權與身體權、請求精神慰撫金等專屬自然人的權利義務。

Q5沒做法人登記的社團,簽約算誰的?

非法人團體無權利能力,實務上可能由實際簽約或授權簽約的幹部負個人責任。

Q6法人權利能力和自然人差在哪?

自然人權利能力與生俱來且完整;法人受法令限制,且不能享有專屬自然人的身分與政治權利。

Q7公司超出登記範圍做的交易有效嗎?

實務見解趨向保護交易安全,對善意第三人原則上仍有效,限制的是內部責任問題。

Q8法人權利能力什麼時候開始與消滅?

自法人成立(登記)時取得,至清算完結、法人格消滅時終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atural_personlegal_person
權利能力起點出生(民法 6)成立登記(民法 25、30)
財產權能力完整法令限制內近乎完整
身分關係可結婚、收養、繼承完全不能
名譽權/信用權有,可請求慰撫金有,但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政治權利有選舉、被選舉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34条(法人の能力/目的の範囲内における権利義務)
🇰🇷 韓國민법 제34조(법인의 권리능력)
🇨🇳 中國民法典第59条(法人民事權利能力,自成立時產生至終止時消滅)
🇩🇪 德國BGB § 21, § 22(Erlangung der Rechtsfähigkeit von Vereinen)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842(personnalité morale des sociétés)+ principe de spécialité
🇺🇸 美國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3.02(general powers of corporation)+ ultra vires doctrin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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