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6 條(法人權利能力)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6 條規定法人在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能簽約、持有財產、告人與被告,但專屬自然人的權利義務(如生命權、選舉權)不適用於法人。
Q · 公司是法人,那公司能告人、被告、買地嗎?
依民法第 26 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因此公司可以簽約、持有不動產、提告與被告,在財產關係上幾乎等同自然人。但但書同時設下界線: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義務(生命權、身體權、親屬關係、選舉權)法人永遠無法享有。名譽權、信用權則屬例外,法人可以主張,但因為沒有精神,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白話解讀
你開了一間公司,公司可以擁有土地、簽合約、告人、被告。但公司能不能結婚?能不能領養小孩?能不能投票?當然不行。這就是第 26 條在做的事:它給了法人(公司、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一張「準人類通行證」,但這張通行證有兩道鎖。第一道鎖是「法令限制」:法律說你不能做的事,你就是不能做。銀行不能開餐廳,財團法人不能分配盈餘。第二道鎖是「專屬自然人」:那些因為你是血肉之軀才存在的權利義務,法人碰不到。生命權、身體權、親屬關係、選舉權,這些跟「活著」綁定的東西,法人永遠拿不到。但這裡藏了一個很多人忽略的反面:名譽權、信用權、隱私權的某些面向,法人是有的。公司的名譽被詆毀,法人可以自己出來告侵權。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6 條為法人權利能力的基礎規範,採開放授權加雙重限縮的結構:先賦予法人廣泛的權利能力,再以「法令限制」與「專屬自然人之權利義務」兩道閘門收回不該給的部分,使法人在財產關係中近乎等同自然人,但在身分關係與政治權利上完全隔離。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26 條是什麼?▾
規範法人權利能力的基礎條文,法人在法令限制內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但專屬自然人的權利義務除外。
Q2公司被造謠可以自己告嗎?▾
可以。名譽權、信用權不是專屬自然人的權利,法人能依民法 184、195 提告,但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Q3公司倒了能找老闆個人要錢嗎?▾
原則不行,法人格獨立、股東有限責任;例外是揭穿公司面紗(公司法 154 II)或負責人連帶責任(公司法 23 II)。
Q4法人有哪些事永遠不能做?▾
結婚、領養、投票、主張生命權與身體權、請求精神慰撫金等專屬自然人的權利義務。
Q5沒做法人登記的社團,簽約算誰的?▾
非法人團體無權利能力,實務上可能由實際簽約或授權簽約的幹部負個人責任。
Q6法人權利能力和自然人差在哪?▾
自然人權利能力與生俱來且完整;法人受法令限制,且不能享有專屬自然人的身分與政治權利。
Q7公司超出登記範圍做的交易有效嗎?▾
實務見解趨向保護交易安全,對善意第三人原則上仍有效,限制的是內部責任問題。
Q8法人權利能力什麼時候開始與消滅?▾
自法人成立(登記)時取得,至清算完結、法人格消滅時終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natural_person | legal_person |
|---|---|---|
| 權利能力起點 | 出生(民法 6) | 成立登記(民法 25、30) |
| 財產權能力 | 完整 | 法令限制內近乎完整 |
| 身分關係 | 可結婚、收養、繼承 | 完全不能 |
| 名譽權/信用權 | 有,可請求慰撫金 | 有,但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
| 政治權利 | 有選舉、被選舉權 | 無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