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民法第 26 條規定法人在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能簽約、持有財產、告人與被告,但專屬自然人的權利義務(如生命權、選舉權)不適用於法人。
Q · 公司是法人,那公司能告人、被告、買地嗎?
能。法人在法令限制內有完整權利能力
依民法第 26 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因此公司可以簽約、持有不動產、提告與被告,在財產關係上幾乎等同自然人。但但書同時設下界線: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義務(生命權、身體權、親屬關係、選舉權)法人永遠無法享有。名譽權、信用權則屬例外,法人可以主張,但因為沒有精神,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你開了一間公司,公司可以擁有土地、簽合約、告人、被告。但公司能不能結婚?能不能領養小孩?能不能投票?當然不行。這就是第 26 條在做的事:它給了法人(公司、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一張「準人類通行證」,但這張通行證有兩道鎖。第一道鎖是「法令限制」:法律說你不能做的事,你就是不能做。銀行不能開餐廳,財團法人不能分配盈餘。第二道鎖是「專屬自然人」:那些因為你是血肉之軀才存在的權利義務,法人碰不到。生命權、身體權、親屬關係、選舉權,這些跟「活著」綁定的東西,法人永遠拿不到。但這裡藏了一個很多人忽略的反面:名譽權、信用權、隱私權的某些面向,法人是有的。公司的名譽被詆毀,法人可以自己出來告侵權。
民法第 26 條為法人權利能力的基礎規範,採開放授權加雙重限縮的結構:先賦予法人廣泛的權利能力,再以「法令限制」與「專屬自然人之權利義務」兩道閘門收回不該給的部分,使法人在財產關係中近乎等同自然人,但在身分關係與政治權利上完全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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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法人有名譽權和信用權,這些不是專屬自然人的權利。公司可依民法第184條和第195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與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要求刊登道歉聲明。但法人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因為法人沒有精神痛苦。若造謠同時損害負責人個人名譽,可由法人與負責人分別提告,賠償範圍不同。
原則上不行。法人格獨立,公司的債就是公司的,股東以出資額為限負責。但有兩條例外:股東濫用法人格可主張揭穿公司面紗(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負責人執行業務有違法行為導致你受損,負責人要與公司連帶賠償(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兩條路都需舉證,關鍵是公司的財務報表與資金流向。
未登記的社團為非法人團體,沒有權利能力,不能以自己名義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但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讓它可以當原告或被告。合約上實務會看誰實際簽約、誰授權簽約,幹部以社團名義簽約可能要負個人責任。社團負責人應盡早完成法人登記,建立保護個人財產的防火牆。
規範法人權利能力的基礎條文,法人在法令限制內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但專屬自然人的權利義務除外,是判斷法人能做什麼的入場規則。
自然人權利能力與生俱來且完整;法人受法令限制,能處理財產關係,但不能享有生命、親屬、選舉等專屬自然人的權利義務。
因生命、身體或身分本質而存在、法人無法享有的權利義務,例如結婚、收養、繼承為自然人身分、生命權與選舉權。
有。名譽權、信用權不是專屬自然人的權利,公司被詆毀可自行提告求償並請求回復名譽,但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到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查公司登記,確認法人格存續、代表人、資本額與營業範圍。
直接對法人提告求償;若已解散進入清算,向法院聲報債權參與分配;股東脫產則評估揭穿公司面紗。
蒐集公司財報與資金流向證據,主張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揭穿公司面紗,或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負責人連帶責任。
依民法第25、30條完成設立登記,向主管機關與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後,社團才取得獨立的權利能力。
自然人完整且含身分與政治權利;法人受法令限制、僅及財產關係,名譽信用例外但無精神慰撫金。
| 比較面向 | natural_person | legal_person |
|---|---|---|
| 權利能力起點 | 出生(民法 6) | 成立登記(民法 25、30) |
| 財產權能力 | 完整 | 法令限制內近乎完整 |
| 身分關係 | 可結婚、收養、繼承 | 完全不能 |
| 名譽權/信用權 | 有,可請求慰撫金 | 有,但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
| 政治權利 | 有選舉、被選舉權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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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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