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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27175 號
要旨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雖依法有當事人能力,惟除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外,在實體法上並無權利能力,似不得登記為社區公共設施之所有人。
全文內容
按法人係指自然人以外,由法律所創設,得為權利及義務主體之團體 (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參照) ,而當事人能力為訴訟法上之概念,係指於民事訴訟程序得以自已名義,為確定私權之請求或為其相對人之資格而言,並非實體法上之事項 (楊建華著民事訴訟法要論第五十二頁、陳計男著民事訴訟法論第八十四頁參照) 。故在訴訟法上有當事人能力,並非當然屬實體法上權利義務主體,如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雖有當事人能力,但在實體法上並無權利能力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最高法院六十七年臺上字第八六五號及六十八年台抗字第八二號判例參照) 。本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雖依法有當事人能力,惟參酌上揭意旨,除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外,在實體上並無權利能力,似不得登記為社區公共設施之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