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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2 條

  1. 1.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2. 2.前項外國法人,其服從我國法律之義務,與我國法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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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2 條規定,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有同一權利能力,並負相同守法義務。

Q · 外國公司在台灣到底算不算「公司」?能不能告它?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2 條,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但民國 107 年公司法修正後已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外國公司只要在境外合法設立並登記台灣分公司即有同等權利能力與訴訟主體資格。本條現主要適用於外國基金會、社團等非公司型法人,而對這類法人,台灣法律幾乎不開放認許之路。

白話解讀

外國公司在台灣到底算不算「公司」?這個問題的答案藏在這條兩項裡。一家在美國登記的公司要在台灣法律上「成為一個法律上的人」,傳統上要經過「認許」(政府正式承認外國法人在台灣的法律地位)。走過了,你跟同種類的台灣法人有同樣的權利能力(擁有權利義務的資格),可以簽約、擁有財產、告人也被告。但最大的陷阱在「於法令限制內」五個字:土地法限制外國人購地、兩岸條例限制陸資、金融電信媒體有外資持股上限。更內行的事情是民國107年公司法修正後已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外國公司只要在境外合法設立並登記台灣分公司就有同等權利能力。這條對公司而言已半空,主要剩下外國基金會、外國社團這些非公司型外國法人才真正用得到它,而對它們,台灣法律幾乎不開放認許之路,這是為什麼國際 NGO 在台灣經常以奇怪的組織型態存在。

法律定性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2 條為外國法人權利能力之規範: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享有同一之權利能力,並負與我國法人相同之守法義務。其核心限制在「於法令限制內」,土地法、兩岸條例、金融電信媒體外資上限等個別法律均可對外國法人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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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公司在台灣可以買房嗎?

看情況。理論上經登記的外國公司有跟台灣公司同樣的權利能力(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2條),但土地法第17條對外國人購置特定土地(林地、漁地、農牧地、水源地等)有嚴格限制,部分用地需互惠原則。實務上外國公司在台最常見的是租賃辦公空間,購置不動產要先確認用途和土地分類。

Q2美國公司在台灣違約跑了,我可以怎麼辦?

第一步先查經濟部商工登記網站,看對方在台灣有沒有分公司登記。有的話可直接在台對分公司提告,分公司負責人會被列為法定代理人。沒有的話就要走國際送達,或依合約仲裁條款處理。跨境合約若未約定管轄與準據法,勝訴判決在對方所在國能否執行要看兩國有無互惠,台灣與絕大多數國家無此協議,這時仲裁判斷反而比法院判決更有用。

Q3我跟外國公司簽約要注意什麼?

三件事最重要。第一,確認對方是哪個法人簽:母公司、子公司還是台灣分公司,三者的責任資產完全不同。第二,加入合意管轄條款與準據法條款。第三,若對方在台無分公司或資產,認真考慮加入仲裁條款並選定第三地仲裁(如新加坡SIAC、香港HKIAC)。簽約前到經濟部商業司網站花五分鐘查對方在台登記,可省下未來數年訴訟成本。

Q4什麼叫「認許」的外國法人?

認許是政府正式承認外國法人在我國的法律地位之制度。公司類型已於民國 107 年公司法修正廢除,改採分公司登記。

Q5本條現在還適用誰?

主要適用外國基金會、社團等非公司型外國法人;公司類型已由公司法第 4 條與第 371 條取代。

Q6「於法令限制內」是什麼意思?

指土地法、兩岸條例、金融電信媒體外資上限等個別法律可對外國法人設限,同等權利能力是有條件的。

Q7外國公司在台灣違約跑了怎麼告?

先查經濟部商工登記有無在台分公司,有可直接告分公司、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無則走國際送達或第三地仲裁。

Q8怎麼查外國公司在台灣有沒有登記?

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免費輸入名稱查在台分公司或子公司登記狀態。

Q9跟外國公司簽約要做哪些防護?

確認簽約主體、加合意管轄與準據法條款、對無在台資產者加第三地仲裁條款(SIAC、HKIAC)。

Q10勝訴後要在哪裡執行?

有在台資產者在台執行;無資產則須在對方所在國執行,台灣與多數國無判決互惠,仲裁判斷較易跨國執行。

Q11外國母公司 vs 在台子公司,告誰有利?

子公司是台灣獨立法人可直接在台告但僅及子公司資產;母公司資產多但跨境執行困難。視可扣押資產決定。

Q12民法總則施行法 12 條 vs 公司法 4 條差在哪?

本條是外國法人認許主義的通則,公司法第 4 條於民國 107 年後直接賦予外國公司同等權利能力、廢除認許,屬特別法優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35条(外国法人の認許)
🇨🇳 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14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依登记地法律)
🇩🇪 德國Anerkennung ausländischer juristischer Personen nach IPR(Sitz-/Gründungstheorie,非單一 BGB 條文)
🇫🇷 法國Reconnaissance des personnes morales étrangères(principe de 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 / jurisprudence)
🇺🇸 美國Recognition of foreign corporations via doctrine of comity & state qualification stat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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