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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2 條

  1. 1.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2. 2.前項外國法人,其服從我國法律之義務,與我國法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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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2 條規定,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有同一權利能力,並負相同守法義務。

Q · 外國公司在台灣到底算不算「公司」?能不能告它?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2 條,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但民國 107 年公司法修正後已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外國公司只要在境外合法設立並登記台灣分公司即有同等權利能力與訴訟主體資格。本條現主要適用於外國基金會、社團等非公司型法人,而對這類法人,台灣法律幾乎不開放認許之路。

白話解讀

外國公司在台灣到底算不算「公司」?這個問題的答案藏在這條兩項裡。一家在美國登記的公司要在台灣法律上「成為一個法律上的人」,傳統上要經過「認許」(政府正式承認外國法人在台灣的法律地位)。走過了,你跟同種類的台灣法人有同樣的權利能力(擁有權利義務的資格),可以簽約、擁有財產、告人也被告。但最大的陷阱在「於法令限制內」五個字:土地法限制外國人購地、兩岸條例限制陸資、金融電信媒體有外資持股上限。更內行的事情是民國107年公司法修正後已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外國公司只要在境外合法設立並登記台灣分公司就有同等權利能力。這條對公司而言已半空,主要剩下外國基金會、外國社團這些非公司型外國法人才真正用得到它,而對它們,台灣法律幾乎不開放認許之路,這是為什麼國際 NGO 在台灣經常以奇怪的組織型態存在。

法律定性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2 條為外國法人權利能力之規範: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享有同一之權利能力,並負與我國法人相同之守法義務。其核心限制在「於法令限制內」,土地法、兩岸條例、金融電信媒體外資上限等個別法律均可對外國法人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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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公司在台灣可以買房嗎?

理論上經認許有同等權利能力,但土地法第 17 條限制外國人購置林地、農牧地等特定土地,部分需互惠原則。

Q2美國公司在台灣違約跑了怎麼辦?

先查經濟部商工登記有無在台分公司,有可直接告分公司,沒有則走國際送達或仲裁。

Q3外國公司在台灣需要「認許」嗎?

民國 107 年公司法修正後已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現只看有無分公司登記。

Q4本條現在還適用誰?

主要適用外國基金會、社團等非公司型外國法人,公司類型多已由公司法取代。

Q5Google Taiwan 跟美國 Google 是同一家嗎?

不是。Google Taiwan 是台灣登記子公司,與母公司是兩個獨立法人,資產責任不互通。

Q6未經認許的外國法人在台做法律行為要負什麼責任?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5 條,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

Q7怎麼查外國公司在台灣有沒有登記?

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免費查在台分公司登記狀態。

Q8跟外國公司簽約最該注意什麼?

確認簽約主體(母/子/分公司)、加合意管轄與準據法條款、無資產者加第三地仲裁條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35条(外国法人の認許)
🇨🇳 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14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依登记地法律)
🇩🇪 德國Anerkennung ausländischer juristischer Personen nach IPR(Sitz-/Gründungstheorie,非單一 BGB 條文)
🇫🇷 法國Reconnaissance des personnes morales étrangères(principe de 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 / jurisprudence)
🇺🇸 美國Recognition of foreign corporations via doctrine of comity & state qualification stat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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