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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台內地字第 290377 號
要旨
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始具有權利能力,而得為權利主體,取得設定土地權利
全文內容
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又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中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是外國法人,如欲在我國取得設定土地權利,應先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始具有權利能力,得為權利主體。本案香港中醫師公會有限公司縱屬依據香港法律成立之合法團體,其擬在我國購置不動產,因乏據以認許之法律規定,自難以外國法人之地位,而為權利主體取得,設定土地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