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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1 條(外國法人成立之認許)

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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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 條規定,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未經認許者在台灣不具法律人格。

Q · 外國的基金會、協會在台灣自動就是合法法人嗎?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 條,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在台灣不認許其成立。也就是說一個在國外合法登記的基金會、協會、財團法人,在台灣法律上原則上「不存在」,不能以自己名義購置不動產、開立帳戶、受贈或為原告起訴,除非有特別法律(如公司法、國際公約)給予認許或承認。2018 年公司法廢除的只是「外國公司」認許制度,非公司型態的外國法人仍受本條規範。

白話解讀

在你看到的所有跨國新聞背後,藏著一條 1929 年訂下的鐵律:外國法人在台灣不是自動有效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一個在美國登記的基金會、在日本登記的協會,在台灣法律上等於不存在。它不能用自己的名義在台灣買房、開戶、捐贈、受贈,連到法院告人都沒資格。2018 年公司法廢除了外國公司的認許制度,但這條法律沒被廢,因為它管的不只是公司:外國基金會、財團法人、協會、各種非營利組織,全部還在這條規定之下。這是台灣對國境線的法律宣示:誰能進場、誰不能進場,由我們的法律說了算。

法律定性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 條為外國法人地位的總則性規範,確立屬地主義: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在中華民國不認許其成立。其效果是未經認許的外國法人在台灣不具獨立法律人格,無法以自身名義為法律行為或進行訴訟,認許與否的決定權保留給個別特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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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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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國法人在台灣為什麼不認許?

本條採屬地主義,由國家保留是否承認外國法律主體的決定權,除非特別法律另有規定。

Q2公司法廢除認許制度後這條還有效嗎?

有。廢除的是外國公司認許,基金會、協會等非公司型態外國法人仍受本條規範。

Q3跟未經認許的外國法人簽約有效嗎?

私法契約通常仍有效,但執行面困難,且依第 15 條可追行為人個人連帶責任。

Q4外國基金會能直接捐款給台灣機構嗎?

可匯款,但若該法人未認許,贈與性質與稅務認定容易出現爭議,宜透過台灣代理機構轉介。

Q5外國協會想派代表來台需要什麼?

須確認協會是否依特別法律認許,否則代表人個人依第 15 條負連帶責任。

Q6未經認許的外國法人能在台灣告人嗎?

原則上不具當事人能力,較難以自己名義為原告起訴,須評估改由境內代理人或子公司。

Q7哪些法律可以給外國法人認許?

公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各類特別法或國際條約等,依個別領域規定。

Q8外國法人和外國自然人在台地位一樣嗎?

不同。外國自然人權利能力依第 2 條,外國法人成立認許依本條第 11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認許制度(本條)登記制(公司法 2018 後)
適用對象外國法人整體(基金會、協會、財團法人等)外國公司分公司
法律效果未認許者在台不具法律人格登記後得在台營業
決定權由個別特別法律決定是否認許符合要件即可登記
現行狀態非公司型態外國法人仍適用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已廢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日本民法第 35 条(外国法人の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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