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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11外國法人成立之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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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 條規定,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未經認許者在台灣不具法律人格。

Q · 外國的基金會、協會在台灣自動就是合法法人嗎?

不是。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認許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 條,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在台灣不認許其成立。也就是說一個在國外合法登記的基金會、協會、財團法人,在台灣法律上原則上「不存在」,不能以自己名義購置不動產、開立帳戶、受贈或為原告起訴,除非有特別法律(如公司法、國際公約)給予認許或承認。2018 年公司法廢除的只是「外國公司」認許制度,非公司型態的外國法人仍受本條規範。

白話解讀

在你看到的所有跨國新聞背後,藏著一條 1929 年訂下的鐵律:外國法人在台灣不是自動有效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一個在美國登記的基金會、在日本登記的協會,在台灣法律上等於不存在。它不能用自己的名義在台灣買房、開戶、捐贈、受贈,連到法院告人都沒資格。2018 年公司法廢除了外國公司的認許制度,但這條法律沒被廢,因為它管的不只是公司:外國基金會、財團法人、協會、各種非營利組織,全部還在這條規定之下。這是台灣對國境線的法律宣示:誰能進場、誰不能進場,由我們的法律說了算。

法律定性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 條為外國法人地位的總則性規範,確立屬地主義: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在中華民國不認許其成立。其效果是未經認許的外國法人在台灣不具獨立法律人格,無法以自身名義為法律行為或進行訴訟,認許與否的決定權保留給個別特別法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美國的非營利組織想匯款給台灣的協會,會不會有法律問題?

重點不在匯款本身,而在這個外國非營利組織在台灣有沒有法律地位。若未經認許,這筆款項在法律上的性質會變得不清楚,稅務機關與法院可能各有判斷。實務上常透過台灣的代理機構或合作組織轉介,或在合約裡明確標明資金性質與雙方義務,避免事後爭議。

Q2公司法廢除認許制度後,這條還有用嗎?

有,而且很關鍵。2018 年公司法廢除的是外國公司的認許制度,但本條規範的是外國法人整體,包括基金會、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協會等非公司型態。所以一個美國私人基金會、日本學術協會,在台灣仍要看是否有特別法律給予認許。很多人聽到認許廢除就以為適用全部外國法人,這是涉外案件律師收案時最常見的誤解之一。

Q3我跟一個沒在台灣認許的外國法人簽了合約,這合約有效嗎?

合約在私法上通常仍有效,但執行面會出現很大障礙。若對方在台灣沒有資產或法律代理人,贏了官司也可能拿不到錢;若合約需在台灣執行不動產登記或政府許可申請,這些行為可能被駁回。跟外國法人簽約一定要約定準據法與管轄法院,並要求境內擔保或保證人。出事時,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5 條讓你可以直接追簽約代表個人的責任。

Q4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 條是什麼?

確立外國法人地位的屬地主義:除依法律規定外,外國法人在台灣不認許其成立,是跨國民事關係的第一道關卡。

Q5什麼叫認許?

國家承認外國法人在境內具有法律人格、得為法律行為的制度,未認許者在台法律上原則不存在。

Q6外國法人包含哪些?

依外國法律設立的法律主體,包括公司、基金會、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協會等非公司型態組織。

Q7認許制度跟公司登記制差在哪?

認許制適用外國法人整體、由特別法律決定;登記制是 2018 年公司法針對外國公司分公司的新制,符合要件即可登記。

Q8外國法人怎麼在台灣取得合法地位?

須有特別法律或條約給予認許,或改在台灣設立子公司、對等社團/財團法人承接業務。

Q9跟外國法人簽約前怎麼確認對方身分?

查明是否依特別法律認許、是否有境內子公司或代理人,要求提供認許或登記文件。

Q10外國基金會要捐款給台灣機構怎麼做才安全?

透過台灣代理或合作組織轉介,並在合約明確標示資金性質與雙方義務,避免稅務與贈與認定爭議。

Q11跟未認許外國法人交易出問題怎麼追責?

依第 15 條,未經認許外國法人為法律行為時,行為人個人負連帶責任,可直接向簽約代表求償。

Q12外國法人認許 vs 外國公司登記哪個適用我的情況?

若對方是外國公司分公司走公司法登記制;若是基金會、協會等非公司型態,仍適用本條認許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認許制度(本條)登記制(公司法 2018 後)
適用對象外國法人整體(基金會、協會、財團法人等)外國公司分公司
法律效果未認許者在台不具法律人格登記後得在台營業
決定權由個別特別法律決定是否認許符合要件即可登記
現行狀態非公司型態外國法人仍適用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已廢除

認許制度(本條)

適用對象
外國法人整體(基金會、協會、財團法人等)
法律效果
未認許者在台不具法律人格
決定權
由個別特別法律決定是否認許
現行狀態
非公司型態外國法人仍適用

登記制(公司法 2018 後)

適用對象
外國公司分公司
法律效果
登記後得在台營業
決定權
符合要件即可登記
現行狀態
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已廢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日本民法第 35 条(外国法人の認許)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1

(0180910 制定)

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

  • 法人名詞
(0180910 制定)

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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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 條規定:「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