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1 條(外國法人成立之認許)
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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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 條規定,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未經認許者在台灣不具法律人格。
Q · 外國的基金會、協會在台灣自動就是合法法人嗎?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 條,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在台灣不認許其成立。也就是說一個在國外合法登記的基金會、協會、財團法人,在台灣法律上原則上「不存在」,不能以自己名義購置不動產、開立帳戶、受贈或為原告起訴,除非有特別法律(如公司法、國際公約)給予認許或承認。2018 年公司法廢除的只是「外國公司」認許制度,非公司型態的外國法人仍受本條規範。
白話解讀
在你看到的所有跨國新聞背後,藏著一條 1929 年訂下的鐵律:外國法人在台灣不是自動有效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一個在美國登記的基金會、在日本登記的協會,在台灣法律上等於不存在。它不能用自己的名義在台灣買房、開戶、捐贈、受贈,連到法院告人都沒資格。2018 年公司法廢除了外國公司的認許制度,但這條法律沒被廢,因為它管的不只是公司:外國基金會、財團法人、協會、各種非營利組織,全部還在這條規定之下。這是台灣對國境線的法律宣示:誰能進場、誰不能進場,由我們的法律說了算。
法律定性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 條為外國法人地位的總則性規範,確立屬地主義: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在中華民國不認許其成立。其效果是未經認許的外國法人在台灣不具獨立法律人格,無法以自身名義為法律行為或進行訴訟,認許與否的決定權保留給個別特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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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國法人在台灣為什麼不認許?▾
本條採屬地主義,由國家保留是否承認外國法律主體的決定權,除非特別法律另有規定。
Q2公司法廢除認許制度後這條還有效嗎?▾
有。廢除的是外國公司認許,基金會、協會等非公司型態外國法人仍受本條規範。
Q3跟未經認許的外國法人簽約有效嗎?▾
私法契約通常仍有效,但執行面困難,且依第 15 條可追行為人個人連帶責任。
Q4外國基金會能直接捐款給台灣機構嗎?▾
可匯款,但若該法人未認許,贈與性質與稅務認定容易出現爭議,宜透過台灣代理機構轉介。
Q5外國協會想派代表來台需要什麼?▾
須確認協會是否依特別法律認許,否則代表人個人依第 15 條負連帶責任。
Q6未經認許的外國法人能在台灣告人嗎?▾
原則上不具當事人能力,較難以自己名義為原告起訴,須評估改由境內代理人或子公司。
Q7哪些法律可以給外國法人認許?▾
公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各類特別法或國際條約等,依個別領域規定。
Q8外國法人和外國自然人在台地位一樣嗎?▾
不同。外國自然人權利能力依第 2 條,外國法人成立認許依本條第 11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認許制度(本條) | 登記制(公司法 2018 後) |
|---|---|---|
| 適用對象 | 外國法人整體(基金會、協會、財團法人等) | 外國公司分公司 |
| 法律效果 | 未認許者在台不具法律人格 | 登記後得在台營業 |
| 決定權 | 由個別特別法律決定是否認許 | 符合要件即可登記 |
| 現行狀態 | 非公司型態外國法人仍適用 | 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已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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