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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1 條(外國法人成立之認許)

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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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 條規定,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未經認許者在台灣不具法律人格。

Q · 外國的基金會、協會在台灣自動就是合法法人嗎?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 條,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在台灣不認許其成立。也就是說一個在國外合法登記的基金會、協會、財團法人,在台灣法律上原則上「不存在」,不能以自己名義購置不動產、開立帳戶、受贈或為原告起訴,除非有特別法律(如公司法、國際公約)給予認許或承認。2018 年公司法廢除的只是「外國公司」認許制度,非公司型態的外國法人仍受本條規範。

白話解讀

在你看到的所有跨國新聞背後,藏著一條 1929 年訂下的鐵律:外國法人在台灣不是自動有效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一個在美國登記的基金會、在日本登記的協會,在台灣法律上等於不存在。它不能用自己的名義在台灣買房、開戶、捐贈、受贈,連到法院告人都沒資格。2018 年公司法廢除了外國公司的認許制度,但這條法律沒被廢,因為它管的不只是公司:外國基金會、財團法人、協會、各種非營利組織,全部還在這條規定之下。這是台灣對國境線的法律宣示:誰能進場、誰不能進場,由我們的法律說了算。

法律定性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 條為外國法人地位的總則性規範,確立屬地主義: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在中華民國不認許其成立。其效果是未經認許的外國法人在台灣不具獨立法律人格,無法以自身名義為法律行為或進行訴訟,認許與否的決定權保留給個別特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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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美國的非營利組織想匯款給台灣的協會,會不會有法律問題?

重點不在匯款本身,而在這個外國非營利組織在台灣有沒有法律地位。若未經認許,這筆款項在法律上的性質會變得不清楚,稅務機關與法院可能各有判斷。實務上常透過台灣的代理機構或合作組織轉介,或在合約裡明確標明資金性質與雙方義務,避免事後爭議。

Q2公司法廢除認許制度後,這條還有用嗎?

有,而且很關鍵。2018 年公司法廢除的是外國公司的認許制度,但本條規範的是外國法人整體,包括基金會、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協會等非公司型態。所以一個美國私人基金會、日本學術協會,在台灣仍要看是否有特別法律給予認許。很多人聽到認許廢除就以為適用全部外國法人,這是涉外案件律師收案時最常見的誤解之一。

Q3我跟一個沒在台灣認許的外國法人簽了合約,這合約有效嗎?

合約在私法上通常仍有效,但執行面會出現很大障礙。若對方在台灣沒有資產或法律代理人,贏了官司也可能拿不到錢;若合約需在台灣執行不動產登記或政府許可申請,這些行為可能被駁回。跟外國法人簽約一定要約定準據法與管轄法院,並要求境內擔保或保證人。出事時,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5 條讓你可以直接追簽約代表個人的責任。

Q4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 條是什麼?

確立外國法人地位的屬地主義:除依法律規定外,外國法人在台灣不認許其成立,是跨國民事關係的第一道關卡。

Q5什麼叫認許?

國家承認外國法人在境內具有法律人格、得為法律行為的制度,未認許者在台法律上原則不存在。

Q6外國法人包含哪些?

依外國法律設立的法律主體,包括公司、基金會、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協會等非公司型態組織。

Q7認許制度跟公司登記制差在哪?

認許制適用外國法人整體、由特別法律決定;登記制是 2018 年公司法針對外國公司分公司的新制,符合要件即可登記。

Q8外國法人怎麼在台灣取得合法地位?

須有特別法律或條約給予認許,或改在台灣設立子公司、對等社團/財團法人承接業務。

Q9跟外國法人簽約前怎麼確認對方身分?

查明是否依特別法律認許、是否有境內子公司或代理人,要求提供認許或登記文件。

Q10外國基金會要捐款給台灣機構怎麼做才安全?

透過台灣代理或合作組織轉介,並在合約明確標示資金性質與雙方義務,避免稅務與贈與認定爭議。

Q11跟未認許外國法人交易出問題怎麼追責?

依第 15 條,未經認許外國法人為法律行為時,行為人個人負連帶責任,可直接向簽約代表求償。

Q12外國法人認許 vs 外國公司登記哪個適用我的情況?

若對方是外國公司分公司走公司法登記制;若是基金會、協會等非公司型態,仍適用本條認許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認許制度(本條)登記制(公司法 2018 後)
適用對象外國法人整體(基金會、協會、財團法人等)外國公司分公司
法律效果未認許者在台不具法律人格登記後得在台營業
決定權由個別特別法律決定是否認許符合要件即可登記
現行狀態非公司型態外國法人仍適用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已廢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日本民法第 35 条(外国法人の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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