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0 條(法人登記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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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規定,協會、基金會等民法上法人登記於事務所所在地法院,法院須公告登記事項並許任何第三人抄錄閱覽。
Q · 要查一個基金會或協會的董事,該去哪裡?
去法人事務所所在地的法院查,不是經濟部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協會、基金會等民法上法人的登記主管機關是其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庭非訟事件處理科),而不是經濟部。第二項明定法院對已登記事項應速行公告,並允許任何第三人抄錄或閱覽。也就是說,不必是該法人的成員、不必說明用途,攜帶身分證、繳納數十元規費,就能查到現有董事名單、資本額、業務範圍與歷次變更紀錄。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所有法人的登記資料都查得到,但其實有兩套完全不同的登記系統。公司在經濟部,但民間協會、基金會、私立學校的母法人,這些「民法上的法人」是在法院登記。本條把管轄權給了法院(而不是縣市政府或內政部),背後的邏輯是:法人的成立、變更、解散,常常牽涉財產糾紛和訴訟,由法院掌握第一手資料最有效率。更重要的是第二項:登記事項要公告,任何人都可以抄錄閱覽。這是一條被嚴重低估的盡職調查捷徑。某個基金會找你合作、某個協會募款找上門、你想知道某個董事是不是同時在十幾個法人裡掛名,這條就是你的鑰匙。規費幾十元,跑一趟法院非訟事件處理科(民事庭),所有公開的董事名單、資本額、業務範圍全部到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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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民法法規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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