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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0 條(法人登記之主管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2. 法院對於已登記之事項,應速行公告,並許第三人抄錄或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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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nie0224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kkyy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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