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0 條(法人登記之主管機關)

快速跳轉
  1. 1.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2. 2.法院對於已登記之事項,應速行公告,並許第三人抄錄或閱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規定,協會、基金會等民法上法人登記於事務所所在地法院,法院須公告登記事項並許任何第三人抄錄閱覽。

Q · 要查一個基金會或協會的董事,該去哪裡?

去法人事務所所在地的法院查,不是經濟部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協會、基金會等民法上法人的登記主管機關是其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庭非訟事件處理科),而不是經濟部。第二項明定法院對已登記事項應速行公告,並允許任何第三人抄錄或閱覽。也就是說,不必是該法人的成員、不必說明用途,攜帶身分證、繳納數十元規費,就能查到現有董事名單、資本額、業務範圍與歷次變更紀錄。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所有法人的登記資料都查得到,但其實有兩套完全不同的登記系統。公司在經濟部,但民間協會、基金會、私立學校的母法人,這些「民法上的法人」是在法院登記。本條把管轄權給了法院(而不是縣市政府或內政部),背後的邏輯是:法人的成立、變更、解散,常常牽涉財產糾紛和訴訟,由法院掌握第一手資料最有效率。更重要的是第二項:登記事項要公告,任何人都可以抄錄閱覽。這是一條被嚴重低估的盡職調查捷徑。某個基金會找你合作、某個協會募款找上門、你想知道某個董事是不是同時在十幾個法人裡掛名,這條就是你的鑰匙。規費幾十元,跑一趟法院非訟事件處理科(民事庭),所有公開的董事名單、資本額、業務範圍全部到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民法法規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法總則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0 條規定:「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法院對於已登記之事項,應速行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