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0 條(法人登記之主管機關)
- 1.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 2.法院對於已登記之事項,應速行公告,並許第三人抄錄或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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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規定,協會、基金會等民法上法人登記於事務所所在地法院,法院須公告登記事項並許任何第三人抄錄閱覽。
Q · 要查一個基金會或協會的董事,該去哪裡?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協會、基金會等民法上法人的登記主管機關是其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庭非訟事件處理科),而不是經濟部。第二項明定法院對已登記事項應速行公告,並允許任何第三人抄錄或閱覽。也就是說,不必是該法人的成員、不必說明用途,攜帶身分證、繳納數十元規費,就能查到現有董事名單、資本額、業務範圍與歷次變更紀錄。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所有法人的登記資料都查得到,但其實有兩套完全不同的登記系統。公司在經濟部,但民間協會、基金會、私立學校的母法人,這些「民法上的法人」是在法院登記。本條把管轄權給了法院(而不是縣市政府或內政部),背後的邏輯是:法人的成立、變更、解散,常常牽涉財產糾紛和訴訟,由法院掌握第一手資料最有效率。更重要的是第二項:登記事項要公告,任何人都可以抄錄閱覽。這是一條被嚴重低估的盡職調查捷徑。某個基金會找你合作、某個協會募款找上門、你想知道某個董事是不是同時在十幾個法人裡掛名,這條就是你的鑰匙。規費幾十元,跑一趟法院非訟事件處理科(民事庭),所有公開的董事名單、資本額、業務範圍全部到手。
法律定性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為法人登記之程序性規範:明定民法上法人(社團法人如協會、學會,財團法人如基金會、私立學校母法人)之登記主管機關為其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而非行政機關;並課予法院公告登記事項之義務,且開放任何第三人抄錄或閱覽,建立法人對外資訊的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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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上的法人登記在哪裡?▾
在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科),不是經濟部。
Q2我不是會員,能查法人登記資料嗎?▾
能。第二項明定許任何第三人抄錄或閱覽,不需說明用途或利害關係。
Q3查法人登記要花多少錢?▾
規費一般數十元到一百多元,攜帶身分證現場申請即可。
Q4公司資料也要去法院查嗎?▾
不用。公司登記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系統,本條只管民法上法人。
Q5能查到哪些資料?▾
已登記的董事名單、業務範圍、資本額、歷次變更紀錄等對外公示事項。
Q6查得到法人內部會議紀錄與財報細節嗎?▾
查不到。可閱覽範圍限於已登記公示事項,內部資料不在此列。
Q7怎麼判斷該去法院還是經濟部?▾
名稱有公司字樣去經濟部;有協會、學會、基金會字樣去法院。
Q8法人換了董事沒去法院變更會怎樣?▾
未登記事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31條),第三人仍依舊登記主張權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民法上法人(本條) | 公司(公司法) |
|---|---|---|
| 登記主管機關 | 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 經濟部商業司 |
| 查詢方式 | 親自到法院非訟事件處理科申請抄錄 |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線上查 |
| 適用主體 | 協會、學會、工會、基金會、私校母法人 |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第三人查閱權 | 法律明定許任何第三人抄錄閱覽 | 公示資料線上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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