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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0 條(法人登記之主管機關)

  1. 1.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2. 2.法院對於已登記之事項,應速行公告,並許第三人抄錄或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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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規定,協會、基金會等民法上法人登記於事務所所在地法院,法院須公告登記事項並許任何第三人抄錄閱覽。

Q · 要查一個基金會或協會的董事,該去哪裡?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協會、基金會等民法上法人的登記主管機關是其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庭非訟事件處理科),而不是經濟部。第二項明定法院對已登記事項應速行公告,並允許任何第三人抄錄或閱覽。也就是說,不必是該法人的成員、不必說明用途,攜帶身分證、繳納數十元規費,就能查到現有董事名單、資本額、業務範圍與歷次變更紀錄。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所有法人的登記資料都查得到,但其實有兩套完全不同的登記系統。公司在經濟部,但民間協會、基金會、私立學校的母法人,這些「民法上的法人」是在法院登記。本條把管轄權給了法院(而不是縣市政府或內政部),背後的邏輯是:法人的成立、變更、解散,常常牽涉財產糾紛和訴訟,由法院掌握第一手資料最有效率。更重要的是第二項:登記事項要公告,任何人都可以抄錄閱覽。這是一條被嚴重低估的盡職調查捷徑。某個基金會找你合作、某個協會募款找上門、你想知道某個董事是不是同時在十幾個法人裡掛名,這條就是你的鑰匙。規費幾十元,跑一趟法院非訟事件處理科(民事庭),所有公開的董事名單、資本額、業務範圍全部到手。

法律定性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為法人登記之程序性規範:明定民法上法人(社團法人如協會、學會,財團法人如基金會、私立學校母法人)之登記主管機關為其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而非行政機關;並課予法院公告登記事項之義務,且開放任何第三人抄錄或閱覽,建立法人對外資訊的公示制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上的法人登記在哪裡?

在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科),不是經濟部。

Q2我不是會員,能查法人登記資料嗎?

能。第二項明定許任何第三人抄錄或閱覽,不需說明用途或利害關係。

Q3查法人登記要花多少錢?

規費一般數十元到一百多元,攜帶身分證現場申請即可。

Q4公司資料也要去法院查嗎?

不用。公司登記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系統,本條只管民法上法人。

Q5能查到哪些資料?

已登記的董事名單、業務範圍、資本額、歷次變更紀錄等對外公示事項。

Q6查得到法人內部會議紀錄與財報細節嗎?

查不到。可閱覽範圍限於已登記公示事項,內部資料不在此列。

Q7怎麼判斷該去法院還是經濟部?

名稱有公司字樣去經濟部;有協會、學會、基金會字樣去法院。

Q8法人換了董事沒去法院變更會怎樣?

未登記事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31條),第三人仍依舊登記主張權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民法上法人(本條)公司(公司法)
登記主管機關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經濟部商業司
查詢方式親自到法院非訟事件處理科申請抄錄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線上查
適用主體協會、學會、工會、基金會、私校母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第三人查閱權法律明定許任何第三人抄錄閱覽公示資料線上公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一般社団法人及び一般財団法人に関する法律 第22条(設立の登記,登記所=法務局管轄)
🇰🇷 韓國민법 제49조(법인의 등기, 주된 사무소 소재지 등기소)
🇨🇳 中國民法典 第90條(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
🇩🇪 德國BGB § 55(Eintragung in das Vereinsregister beim Amtsgericht)
🇫🇷 法國Loi du 1er juillet 1901 relative au contrat d'association, art. 5(déclaration en préfecture)
🇺🇸 美國Model Nonprofit Corporation Act § 2.01(filing with the Secretary of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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