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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0 條
(法人登記之主管機關)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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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民法
總則規定
法人
之登記,其
主管機關
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法院對於已登記之事項,應速行公告,並許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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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innie0224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kkyy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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