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參照祭祀公業條例第 21 條、民法第 30 條等規定,祭祀公業法人設立登記程序,與民法、非訟事件法等法規所定法人設立登記程序不同,且性質上有別於民法規範之法人,故尚難逕予適用民法法人登記相關規定
主旨
有關祭祀公業祭祀所在地(祠堂)與土地分屬不同縣市,申請祭祀公業法人登記時,其主事務所可否設於不同縣市之祭祀所在地(祠堂)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 年 8 月 31 日內授中民字第 1000033780 號函。 二、按祭祀公業條例(下稱「本條例」)所稱之祭祀公業,乃係指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而本條例區分祭祀公業與祭祀公業法人為不同之法律適用主體,祭祀公業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祭祀公業法人有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祭祀公業條例第 3 條第 1 款、第 4 款至 6 款、第 21 條第 3 項及第25 條定有明文。又祭祀公業法人為特殊性質法人,有別於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本條例第 21 條立法理由參照),合先敘明。 三、次按民法第 30 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0 條規定:「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非訟事件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法人登記事件,由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 。其分事務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向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查本條例所定祭祀公業法人之設立登記程序,與上開民法、非訟事件法等法規所定之法人設立登記程序不同,且性質上有別於民法所規範之法人,故尚難逕予適用上開民法法人登記相關規定。準此,所詢旨揭事項,涉及貴部主管祭祀公業條例法令解釋問題,尚請本諸權責自行卓酌。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