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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秘台廳民三字第 08543 號
要旨
人民團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依法向法院辦理設立登記,始取得社團法人資格;至依特別法取得法人資格之人民團體,毋庸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全文內容
人民團體除特別法令有規定外,須依民法第 30 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 條第 1 項規定向法院登記,始取得社團法人資格,本院於 84 年 7月 14 日以(84)秘台廳民三字第 13152 號函釋在案。是人民團體經依特別法取得法人資格者,即毋庸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3 條既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為法人。」則該協會經主管機關許可立案後,即取得法人資格,無須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