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9 條(祠堂、寺廟等不視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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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於祠堂、寺廟及以養贍家族為目的之獨立財產,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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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9 條規定,祠堂、寺廟與養贍家族財產不適用法人化規則,屬派下員公同共有。
Q · 祭祀公業、祠堂算法人嗎?可以自己賣土地嗎?
傳統上不算法人,屬派下員公同共有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9 條,祠堂、寺廟及以養贍家族為目的之獨立財產,不適用第 6 條至第 8 條的法人化規則,所以傳統祭祀公業不是民法上的法人,而被定性為「派下員公同共有」。要處分(賣、改建)土地:施行祭祀公業條例(民國 97 年)前原則上需全體派下員同意,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後則可依規約多數決。
深度解讀
你家族有間傳承三代的祠堂,逢年過節大家回去拜祖先。這間祠堂的土地、香油錢、祭祀用田產,登記在誰名下?很多人以為「這是公家的、是祖先的」,但法律上它必須有一個歸屬。這條規定在告訴你:祠堂、寺廟、還有為了「養贍家族」(簡單說就是維持整個家族生計、祭祀、共有財產)而存在的獨立財產,不適用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6 條到第 8 條那套「法人化」的規則。換句話說,它們不會自動被當成「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來管。這背後藏著一個你可能從沒想過的問題:那它們到底算什麼?沒有法人格的「祭祀公業」、「神明會」這種東西,在法律上是個非常特殊的存在,可能被認定為「公同共有」(全體派下員一起持有),也可能透過後來的特別法(祭祀公業條例、監督寺廟條例)取得法人地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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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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