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8 條(視為法人者財產目錄編造之義務)
第六條所定之法人,如未備置財產目錄、社員名簿者,應於民法總則施行後速行編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8條要求舊有公益法人速行編造財產目錄與社員名簿,否則不被承認為過渡期法人。
Q · 舊社團要被承認為法人,最低條件是什麼?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8條,民法施行前已存在、依第六條被視為法人的舊有公益社團,若尚未備置財產目錄與社員名簿,必須在民法總則施行後盡速編造。換言之,過渡期法人資格的最低門檻是「財務與成員都有書面可查」,沒有這兩本帳冊就不被承認為法人。此要件日後延續為民法第48條、第61條對社團與財團法人備置名冊的常態義務。
白話解讀
民國18年(1929年)10月10日,民法總則正式施行的那一天,中華民國的法律試圖把所有看起來像團體的組織納入「法人」這個身分體系。問題是,在這個體系之前,已經有一堆商會、學會、慈善組織運作了幾十年,沒有正式法人登記,但實質上有人、有錢、有章程。本條告訴這些老組織:要被承認為「過渡期合法法人」,你必須把財產目錄和社員名簿補齊。沒有這兩本帳,就沒有法人資格。今天看這條好像是死法,但它建立的原則一直活著:法人之所以是法人,不是因為它叫自己「協會」或「公會」,是因為它的財務和成員都有書面可查。民法第48條和第61條今天還在要求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備置社員名簿和財產目錄,這個傳統的起點就在這裡。
法律定性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8條是民法施行初期的過渡規定,要求依該法第六條被視為法人的舊有公益組織,補編財產目錄與社員名簿,作為承認其過渡期法人資格的最低形式要件,奠定法人須具備帳冊透明的基礎原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總則施行法第8條是什麼?▾
民法施行初期的過渡規定,要求舊有公益社團補編財產目錄與社員名簿,才被承認為法人。
Q2這條今天還能用嗎?▾
直接適用的案例幾乎沒有,過渡期早已結束,但其原則延續到民法第48、61條。
Q3為什麼當年要求編造財產目錄與社員名簿?▾
因為國家要確認組織的財務與成員邊界,才能承認其法人身分。
Q4沒備置帳冊會怎樣?▾
依本條不被承認為過渡期法人,喪失法人資格認定的基礎。
Q5第8條和第六條的關係?▾
第六條把舊有公益組織視為法人,第8條補上其取得資格的帳冊要件。
Q6現代社團法人還要備社員名簿嗎?▾
要,民法第48條延續此義務,是本條原則的現行版本。
Q7百年老社團要追溯法人地位怎麼辦?▾
可檢視當年是否依本條完成財產目錄與社員名簿的編造作為認定依據。
Q8祠堂、寺廟也適用第8條嗎?▾
不適用,民法總則施行法第9條將祠堂、寺廟、養贍家族排除於第6至8條之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施行法第8條 | 民法第48條 | 民法第61條 |
|---|---|---|---|
| 規範性質 | 1929 年一次性過渡規定 | 社團法人常態義務 | 財團法人常態義務 |
| 核心要求 | 速行編造財產目錄、社員名簿 | 備置社員名簿與財產目錄 | 備置財產目錄 |
| 適用對象 | 施行前既存的舊有公益法人 | 現行社團法人 | 現行財團法人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