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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法總則施行法8視為法人者財產目錄編造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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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所定之法人,如未備置財產目錄、社員名簿者,應於民法總則施行後速行編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8條要求舊有公益法人速行編造財產目錄與社員名簿,否則不被承認為過渡期法人。

Q · 舊社團要被承認為法人,最低條件是什麼?

備齊財產目錄與社員名簿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8條,民法施行前已存在、依第六條被視為法人的舊有公益社團,若尚未備置財產目錄與社員名簿,必須在民法總則施行後盡速編造。換言之,過渡期法人資格的最低門檻是「財務與成員都有書面可查」,沒有這兩本帳冊就不被承認為法人。此要件日後延續為民法第48條、第61條對社團與財團法人備置名冊的常態義務。

白話解讀

民國18年(1929年)10月10日,民法總則正式施行的那一天,中華民國的法律試圖把所有看起來像團體的組織納入「法人」這個身分體系。問題是,在這個體系之前,已經有一堆商會、學會、慈善組織運作了幾十年,沒有正式法人登記,但實質上有人、有錢、有章程。本條告訴這些老組織:要被承認為「過渡期合法法人」,你必須把財產目錄和社員名簿補齊。沒有這兩本帳,就沒有法人資格。今天看這條好像是死法,但它建立的原則一直活著:法人之所以是法人,不是因為它叫自己「協會」或「公會」,是因為它的財務和成員都有書面可查。民法第48條和第61條今天還在要求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備置社員名簿和財產目錄,這個傳統的起點就在這裡。

法律定性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8條是民法施行初期的過渡規定,要求依該法第六條被視為法人的舊有公益組織,補編財產目錄與社員名簿,作為承認其過渡期法人資格的最低形式要件,奠定法人須具備帳冊透明的基礎原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這條今天還有用嗎?

直接適用的案例幾乎沒有,因為1929到1930年代的過渡期早就結束。但它建立的「法人必須有財產目錄和社員名簿」原則延續到民法第48條與第61條,是今天每個社團法人合規運作的核心。

Q2為什麼當年立法者要特別寫這條?

因為1929年新民法施行時,許多既有組織已運作多年,國家不想讓它們的法律身分突然斷裂,所以開放追認。但追認的最低條件就是帳目與成員要清楚,沒有清楚的帳冊與名簿,國家無法確認法人邊界。

Q3民法總則施行法第8條是什麼?

民法施行初期的過渡規定,要求依第六條被視為法人的舊有公益社團補編財產目錄與社員名簿,作為承認其過渡期法人資格的最低形式要件。

Q4財產目錄和社員名簿差在哪?

財產目錄記載法人全部財產狀況、確認財務邊界;社員名簿記載成員身分、確認成員邊界。兩者缺一不可。

Q5什麼叫過渡期法人?

民法施行前已存在、經施行法第六條被視為法人的舊有公益組織,需補齊帳冊要件才正式取得法人資格。

Q6第8條和第六條、第七條的關係?

第六條把舊組織視為法人,第8條補上帳冊要件,第七條規定核定後的登記聲請,三條構成過渡銜接的程序鏈。

Q7要追溯老社團何時取得法人地位怎麼做?

檢視該組織當年是否依本條完成財產目錄與社員名簿的編造,作為認定過渡期合法性的關鍵依據。

Q8現代社團法人怎麼備置社員名簿?

依民法第48條,社團法人應備置社員名簿與財產目錄,這是本條原則的現行常態義務。

Q9百年老帳簿可以當什麼用?

可作為研究戰前商業組織史的法律文物,也是該組織當年完成本條要件的直接證據。

Q10怎麼判斷一個老組織當年走哪條路線?

用本條與第9條對照,第9條排除祠堂、寺廟、養贍家族,可快速判斷該組織是被視為法人還是被排除適用。

Q11施行法第8條 vs 民法第48條差在哪?

第8條是1929年一次性過渡要求,民法第48條是社團法人的現行常態義務,後者延續前者的原則。

Q12施行法第8條 vs 第9條差在哪?

第8條要求舊有公益法人補帳冊,第9條則把祠堂、寺廟、養贍家族排除於第6至8條之外,兩者適用對象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施行法第8條民法第48條民法第61條
規範性質1929 年一次性過渡規定社團法人常態義務財團法人常態義務
核心要求速行編造財產目錄、社員名簿備置社員名簿與財產目錄備置財產目錄
適用對象施行前既存的舊有公益法人現行社團法人現行財團法人

施行法第8條

規範性質
1929 年一次性過渡規定
核心要求
速行編造財產目錄、社員名簿
適用對象
施行前既存的舊有公益法人

民法第48條

規範性質
社團法人常態義務
核心要求
備置社員名簿與財產目錄
適用對象
現行社團法人

民法第61條

規範性質
財團法人常態義務
核心要求
備置財產目錄
適用對象
現行財團法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民法施行法(明治31年法律第11号)の既存法人に関する経過規定
德國EGBGB(Einführungsgesetz zum BGB)既存法人取扱いの経過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180910 制定)

第六條所定之法人,如未備置財產目錄、社員名簿者,應於民法總則施行後速行編造。

(0180910 制定)

第六條所定之法人,如未備置財產目錄、社員名簿者,應於民法總則施行後速行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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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8 條規定:「第六條所定之法人,如未備置財產目錄、社員名簿者,應於民法總則施行後速行編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