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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41240 號
要旨
關於財團法人可否以董事長(董事)名義購置財產疑義
主旨
關於財團法人可否以董事長(董事)名義購置財產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10 月 18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40016471 號函。
二、按民法第 26 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因此,除有上開例外情形者外,財團法人得以其名義購置不動產,成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次按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倘財團法人以董事長(董事)名義購置不動產者,縱出資人為該財團法人,惟因該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係董事長(董事),故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係董事長(董事)而非該財團法人,對於該財團法人之權益恐有影響,亦有礙交易安全,並非妥適。準此,貴部來函說明五所述:「財團法人之不動產似宜以法人名義登記,不宜存放董事或其他個人」之見解,本部敬表同意。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