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4 條(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之宣告)
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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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4 條:財團董事違反捐助章程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宣告其行為無效(自始不算數)。
Q · 基金會董事亂搞、違反章程,能怎麼辦?
依民法第 64 條,財團(基金會)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的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該行為無效。重點有三:聲請權人限這三種(捐助人若非利害關係人不在列)、效果是「自始無效」而非撤銷、且只處理「違反章程」的行為,董事愚蠢但未違章的決定切不到。
白話解讀
基金會董事長把基金會的錢拿去投資自己朋友的公司,章程明明寫著投資標的限於公債和定存。你是捐款人,你氣炸了,但董事會其他人都是他的人,開會也沒用。怎麼辦?這條給了你一個繞過董事會的按鈕:直接去法院,請法官宣告那筆投資行為無效。「無效」在法律上的意思不是「不好」「不恰當」,是「從頭到尾不算數」。那筆投資在法律上等於沒發生過,基金會可以要求對方把錢還回來。能按這個按鈕的人有三種: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注意,捐助人不在列表上,除非他同時是利害關係人。這條是財團法人治理架構裡最鋒利的一把刀,但它只處理「違反捐助章程」的行為。董事做了愚蠢但沒違反章程的決定,這把刀切不到。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4 條規範財團法人之司法監督,當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該行為無效,是維護捐助人意志與財團章程拘束力的核心矯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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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64 條是什麼?▾
財團董事違反捐助章程時,法院得依聲請宣告該行為無效,是財團法人治理的司法矯正工具。
Q2誰可以聲請宣告財團董事行為無效?▾
只有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三種;捐助人若非利害關係人不在列。
Q3宣告無效和撤銷差在哪?▾
無效是自始不算數、行為當作沒發生;撤銷是本來有效但被取消,效果差很大。
Q4基金會董事亂投資能告嗎?▾
若投資違反章程的投資標的限制,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法院宣告該投資行為無效。
Q5捐款人可以聲請嗎?▾
除非同時具利害關係人身分,否則單純捐助人不在聲請權人之列。
Q6宣告無效後對方要還錢嗎?▾
原則上回復原狀,雙方互負返還義務,但善意第三人實務上會被保護。
Q7董事決定很蠢但沒違章,能用這條嗎?▾
不行。本條只切「違反捐助章程」的行為,未違章的錯誤決策不在射程內。
Q8聲請有沒有時效限制?▾
本條無特定時效,但拖越久後續法律關係越複雜、回復原狀越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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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ntrast |
|---|---|---|
| 效果 | 宣告無效(自始不算數) | 撤銷(本來有效後取消) |
| 適用對象 | 財團董事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 | 社團總會決議違法(民法 56) |
| 聲請權人 | 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 | 社團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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