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4 條(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之宣告)
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4 條:財團董事違反捐助章程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宣告其行為無效(自始不算數)。
Q · 基金會董事亂搞、違反章程,能怎麼辦?
依民法第 64 條,財團(基金會)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的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該行為無效。重點有三:聲請權人限這三種(捐助人若非利害關係人不在列)、效果是「自始無效」而非撤銷、且只處理「違反章程」的行為,董事愚蠢但未違章的決定切不到。
白話解讀
基金會董事長把基金會的錢拿去投資自己朋友的公司,章程明明寫著投資標的限於公債和定存。你是捐款人,你氣炸了,但董事會其他人都是他的人,開會也沒用。怎麼辦?這條給了你一個繞過董事會的按鈕:直接去法院,請法官宣告那筆投資行為無效。「無效」在法律上的意思不是「不好」「不恰當」,是「從頭到尾不算數」。那筆投資在法律上等於沒發生過,基金會可以要求對方把錢還回來。能按這個按鈕的人有三種: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注意,捐助人不在列表上,除非他同時是利害關係人。這條是財團法人治理架構裡最鋒利的一把刀,但它只處理「違反捐助章程」的行為。董事做了愚蠢但沒違反章程的決定,這把刀切不到。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4 條規範財團法人之司法監督,當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該行為無效,是維護捐助人意志與財團章程拘束力的核心矯正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程度的違反才夠讓法院宣告無效?小事也算嗎?▾
本條沒有設「重大」門檻,文字上只要是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就可以聲請。但實務上法院會衡量比例原則:違反的嚴重程度、對基金會的實質影響、宣告無效後的連鎖效應。聲請書中強調該違反對公益財產造成的具體損害,而非只說違反章程第幾條,法院准許意願會高很多。
Q2行為被宣告無效後,跟基金會交易的對方也要吃虧嗎?▾
原則上是的。行為自始無效代表交易失去法律基礎,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義務。但若交易對方是善意第三人,實務上會考量保護善意第三人,可能不讓無效效果完全回溯。這也是為什麼及早聲請很重要,行為發生越久、後續關係越複雜,善後成本越高。
Q3民法 64 條是什麼?▾
財團董事違反捐助章程時,法院得依聲請宣告該行為無效,是財團法人治理最直接的司法矯正工具。
Q4宣告無效跟撤銷差在哪?▾
無效是自始不算數、行為當作沒發生;撤銷是本來有效後被取消。本條是前者,連帶後續法律關係全部回到原點。
Q5什麼叫捐助章程?▾
捐助人設立財團時訂定、拘束董事管理行為的根本文件,地位等同財團的憲法,違反它的行為才會被本條切到。
Q6財團法人跟社團法人差在哪?▾
財團以捐助財產為基礎、無社員,治理靠董事與章程;社團以人為基礎、有社員大會。本條只適用財團。
Q7財團董事違反章程怎麼聲請無效?▾
取得章程全文 → 蒐集會議紀錄與匯款證據 → 確認聲請人資格 → 向法院提非訟事件聲請 → 必要時聲請假處分。
Q8聲請宣告無效需要哪些證據?▾
捐助章程原文、董事會議紀錄、合約、財務報表、匯款證明,建立「章程寫 A、董事做 B」的比對。
Q9宣告無效後怎麼把錢要回來?▾
裁定確定後據此向交易相對人主張回復原狀,要求返還財產或款項,拖越久脫產風險越高。
Q10聲請這個程序要花多少錢?▾
非訟事件聲請費用相對低,但若涉假處分需提供擔保金,金額視凍結標的價值由法院定。
Q11民法 64 vs 財團法人法 哪個優先?▾
財團法人法是特別法,就董事忠實義務有更細規定時優先適用;民法 64 是基礎的司法宣告無效機制。
Q12捐款人到底能不能聲請?▾
邊界在「利害關係人」身分。單純捐款不等於利害關係人,須視個案是否有具體法律上利害關係而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ntrast |
|---|---|---|
| 效果 | 宣告無效(自始不算數) | 撤銷(本來有效後取消) |
| 適用對象 | 財團董事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 | 社團總會決議違法(民法 56) |
| 聲請權人 | 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 | 社團社員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