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4 條(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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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4 條:財團董事違反捐助章程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宣告其行為無效(自始不算數)。
Q · 基金會董事亂搞、違反章程,能怎麼辦?
可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宣告該行為無效
依民法第 64 條,財團(基金會)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的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該行為無效。重點有三:聲請權人限這三種(捐助人若非利害關係人不在列)、效果是「自始無效」而非撤銷、且只處理「違反章程」的行為,董事愚蠢但未違章的決定切不到。
深度解讀
基金會董事長把基金會的錢拿去投資自己朋友的公司,章程明明寫著投資標的限於公債和定存。你是捐款人,你氣炸了,但董事會其他人都是他的人,開會也沒用。怎麼辦?這條給了你一個繞過董事會的按鈕:直接去法院,請法官宣告那筆投資行為無效。「無效」在法律上的意思不是「不好」「不恰當」,是「從頭到尾不算數」。那筆投資在法律上等於沒發生過,基金會可以要求對方把錢還回來。能按這個按鈕的人有三種: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注意,捐助人不在列表上,除非他同時是利害關係人。這條是財團法人治理架構裡最鋒利的一把刀,但它只處理「違反捐助章程」的行為。董事做了愚蠢但沒違反章程的決定,這把刀切不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宣告名詞
- 民法 第 27 條條文
- 民法 第 60 條條文
- 民法 第 61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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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