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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013952 號
要旨
財團法人董事人數雖由捐助人於捐助章程中規定,惟仍可規定上下限,授權董事會在範圍內決定,以免董事於任期內出缺時需再補選董事。如法人董事會於任期中,在章程所定董事名額內補選或增聘若干名額董事,與司法實務見解及捐助章程規定似無不符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董事於任期中加選董事之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 年 5 月 20 日台內民字第 1000097612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董事人數雖由捐助人於捐助章程中規定,惟仍可規定其上下限,授權董事會在此範圍內決定,以免董事於任期內出缺時需再補選董事(司法院 77 年 10 月 8 日(77)廳民一字第 1199 號函參照)。又依來函所附「財團法人○○發展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載明:該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 21 人至 31 人;董事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董事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董事之選任(聘)屬董事會之職權。準此,該法人之董事會於任期中,在章程所定董事名額內補選或增聘若干名額之董事,核與上揭司法實務見解及捐助章程規定,似無不符。惟該法人係貴部監督之宗教財團法人,本案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仍請依職權審認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