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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195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民法第 62、64 條等規定參照,如法院對財團法人基金會董事選舉因違反基金會章程規定宣告無效適用,則基金會由法律上不具董事身分之人所選出第 3、4 屆董事,其合法性自有疑義,故似應依民法第 64 條規定辦理,惟是否確有適用,仍宜由基金會主管機關職權卓處

主旨

所詢「財團法人○○基金會第 3 屆、第 4 屆董事是否有效」法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1 年 11 月 29 日臺社(四)字第 1010212237 號函。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民法第 62 條前段及第64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旨揭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7條規定:「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之,其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第一屆董事由七位創辦人擔任,並互推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第二屆以下董事會於任期屆滿二個月前組成提名委員會,提名新任董事人選,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董事均為無給職。」故該基金會董事應依本章程之規定選出,方屬適法,合先敘明。

三、次按法院對於該基金會之董事會 80 年 9 月 2 日及 80 年 11 月19 日之決議(推選第 2 屆董事)既皆已宣告無效,且法院認為80 年 11 月 19 日所為之第 2 屆董事選舉因違反該基金會章程應有 3 分之 2 以上董事出席之規定而有民法第 64 條宣告無效之適用,則該基金會由法律上不具董事身分之人所選出之第 3 屆董事,其合法性自有疑義(第 4 屆董事以此類推)(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2157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4 年度上更(二)字第 11 號判決參照)。故本案似應依民法第 64 條規定辦理,惟是否確有適用,仍宜由該基金會之主管機關即貴部依職權卓處。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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