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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0捐助章程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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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2. 2.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3. 3.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0條規定設立財團法人應訂立捐助章程,載明法人目的與所捐財產;以遺囑捐助者得免訂章程,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聲請指定。

Q · 設立基金會一定要寫捐助章程嗎?

要,但以遺囑捐助者可免訂章程

依民法第60條,生前設立財團法人原則上必須訂立捐助章程,且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兩件核心事項,否則主管機關不會許可。例外是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由遺囑本身取代捐助章程的功能;但遺囑若無指定遺囑執行人,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執行人,避免公益遺願無人辦理而落空。

白話解讀

捐助章程是財團法人的 DNA。它不是一份可以日後慢慢補的文件,而是整個基金會存在的根基。你要寫清楚兩件事:這個基金會為什麼存在(目的),以及你拿了什麼出來(捐助財產)。寫得模糊,主管機關不會讓你通過;寫得太窄,日後想調整業務範圍會綁死自己。更關鍵的是,這份章程一旦定下來,你作為捐助人的角色基本上就結束了。財產捐出去之後,基金會是獨立的法律人格,你不能把手伸回去。有一種特殊狀況是用遺囑捐助:人都走了,誰來執行?民國70年增訂的第三項解決了這個問題。如果死者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法院可以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指定一個,確保死者的公益遺願不會因為沒人辦事而落空。

法律定性

民法第60條為財團法人設立的基礎規範:設立人原則上須訂立捐助章程,載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作為財團存立的根本;以遺囑捐助者得不訂章程,由遺囑取代其功能,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執行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捐助章程一定要請律師寫嗎?自己寫行不行?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律師寫,自己寫也有效。但實務上主管機關對章程內容有很多具體要求(董事會人數、關係人比例限制、財務監督條款等),自己寫很容易漏項被退件。很多主管機關官網有捐助章程範本可下載,先照範本寫一版,再找律師修改細節,是最省錢又不會出錯的做法。

Q2用遺囑成立基金會,繼承人可以反對嗎?

遺囑捐助如果沒有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民法第1187條),繼承人原則上不能反對。但繼承人可主張遺囑形式要件有瑕疵,若遺囑被認定無效,捐助即不成立。遺囑捐助最常見的爭議不是能不能捐,而是遺囑到底有沒有效,最安全的做法是用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被推翻的機率最低。

Q3設立基金會一定要寫捐助章程嗎?

原則上要。生前設立財團法人必須訂立捐助章程,並載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唯一例外是以遺囑捐助者,由遺囑取代章程功能;但遺囑若無指定執行人,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執行人。

Q4捐助章程要寫哪些東西?

至少要訂明法人目的(具體到業務項目)與所捐財產明細,實務上還會載明董事會組成、財務監督與剩餘財產歸屬。

Q5捐助章程和公司章程差在哪?

捐助章程是財團法人(無社員、以財產為基礎)的根本文件,重點在目的與捐助財產;公司章程是社團法人(有股東)的規範,重點在出資與經營權。

Q6什麼是遺囑捐助?

以遺囑表示將財產捐出設立財團法人之行為,依本條但書得免訂捐助章程,由遺囑取代章程功能。

Q7捐助章程和遺囑捐助哪個程序簡單?

遺囑捐助形式上免訂章程看似輕鬆,但內容不具體時法院難執行、遺囑效力易遭質疑,實務上反而更複雜。

Q8怎麼訂立捐助章程設立基金會?

擬定章程(載明目的與財產)→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向法院辦理設立登記取得法人格。

Q9捐助章程的目的條款怎麼寫才會過?

具體到業務項目(如偏鄉教育補助),可採主要業務加兼辦業務雙層寫法,太抽象的目的等於沒寫會被退件。

Q10遺囑捐助沒有執行人怎麼聲請指定?

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依民法第60條第3項辦理。

Q11用遺囑捐助設立基金會要準備什麼?

建議用公證遺囑,並在遺囑中把目的、財產範圍、董事人選與執行人寫得跟章程一樣清楚,降低被推翻風險。

Q12捐助章程 vs 財團法人法的記載事項哪個優先?

財團法人法第8條對章程記載事項有更詳細規定,屬特別法,與民法第60條併用,記載項目要同時滿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生前捐助遺囑捐助
設立文件須訂立捐助章程以遺囑取代章程,免另訂
目的與財產記載章程內明訂應於遺囑內載明,否則法院難以執行
執行人由捐助人自行辦理由遺囑執行人辦理,無人時法院得指定
常見爭議目的條款是否具體、是否通過審查遺囑效力與形式要件、是否侵害特留分
建議做法依範本擬章程再請律師修飾採公證遺囑,被推翻機率最低

生前捐助

設立文件
須訂立捐助章程
目的與財產記載
章程內明訂
執行人
由捐助人自行辦理
常見爭議
目的條款是否具體、是否通過審查
建議做法
依範本擬章程再請律師修飾

遺囑捐助

設立文件
以遺囑取代章程,免另訂
目的與財產記載
應於遺囑內載明,否則法院難以執行
執行人
由遺囑執行人辦理,無人時法院得指定
常見爭議
遺囑效力與形式要件、是否侵害特留分
建議做法
採公證遺囑,被推翻機率最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一般社団法人及び一般財団法人に関する法律 第152条(定款の作成・遺言による設立)
韓國민법 제43조(재단법인의 정관)・제47조(유언설립)
中國民法典 第93條(捐助法人之捐助章程)
德國BGB § 81(Stiftungsgeschäft)・§ 83(Stiftung von Todes wegen)
法國Loi n° 87-571 du 23 juillet 1987(fondation reconnue d'utilité publique)
美國Uniform Trust Code § 405(charitable trust)/Restatement (Third) of Trus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180420 制定)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0701222 修正)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立法理由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有遺囑執行人,應由遺囑執行人辦理財團之設立,如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則依民法第一千二百十八條規定處理之。倘無遺囑執行人,應另設處理辦法,以實現遺囑人熱心公益事業之願望,爰增設本條第三項規定,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辦理財團設立事項(參考德國民法第八十三條之立法旨趣)。

(0180420 制定)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0701222 修正)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有遺囑執行人,應由遺囑執行人辦理財團之設立,如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則依民法第一千二百十八條規定處理之。倘無遺囑執行人,應另設處理辦法,以實現遺囑人熱心公益事業之願望,爰增設本條第三項規定,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辦理財團設立事項(參考德國民法第八十三條之立法旨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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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0 條規定:「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以遺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