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60條規定設立財團法人應訂立捐助章程,載明法人目的與所捐財產;以遺囑捐助者得免訂章程,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聲請指定。
Q · 設立基金會一定要寫捐助章程嗎?
要,但以遺囑捐助者可免訂章程
依民法第60條,生前設立財團法人原則上必須訂立捐助章程,且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兩件核心事項,否則主管機關不會許可。例外是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由遺囑本身取代捐助章程的功能;但遺囑若無指定遺囑執行人,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執行人,避免公益遺願無人辦理而落空。
捐助章程是財團法人的 DNA。它不是一份可以日後慢慢補的文件,而是整個基金會存在的根基。你要寫清楚兩件事:這個基金會為什麼存在(目的),以及你拿了什麼出來(捐助財產)。寫得模糊,主管機關不會讓你通過;寫得太窄,日後想調整業務範圍會綁死自己。更關鍵的是,這份章程一旦定下來,你作為捐助人的角色基本上就結束了。財產捐出去之後,基金會是獨立的法律人格,你不能把手伸回去。有一種特殊狀況是用遺囑捐助:人都走了,誰來執行?民國70年增訂的第三項解決了這個問題。如果死者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法院可以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指定一個,確保死者的公益遺願不會因為沒人辦事而落空。
民法第60條為財團法人設立的基礎規範:設立人原則上須訂立捐助章程,載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作為財團存立的根本;以遺囑捐助者得不訂章程,由遺囑取代其功能,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執行人。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律師寫,自己寫也有效。但實務上主管機關對章程內容有很多具體要求(董事會人數、關係人比例限制、財務監督條款等),自己寫很容易漏項被退件。很多主管機關官網有捐助章程範本可下載,先照範本寫一版,再找律師修改細節,是最省錢又不會出錯的做法。
遺囑捐助如果沒有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民法第1187條),繼承人原則上不能反對。但繼承人可主張遺囑形式要件有瑕疵,若遺囑被認定無效,捐助即不成立。遺囑捐助最常見的爭議不是能不能捐,而是遺囑到底有沒有效,最安全的做法是用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被推翻的機率最低。
原則上要。生前設立財團法人必須訂立捐助章程,並載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唯一例外是以遺囑捐助者,由遺囑取代章程功能;但遺囑若無指定執行人,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執行人。
至少要訂明法人目的(具體到業務項目)與所捐財產明細,實務上還會載明董事會組成、財務監督與剩餘財產歸屬。
捐助章程是財團法人(無社員、以財產為基礎)的根本文件,重點在目的與捐助財產;公司章程是社團法人(有股東)的規範,重點在出資與經營權。
以遺囑表示將財產捐出設立財團法人之行為,依本條但書得免訂捐助章程,由遺囑取代章程功能。
遺囑捐助形式上免訂章程看似輕鬆,但內容不具體時法院難執行、遺囑效力易遭質疑,實務上反而更複雜。
擬定章程(載明目的與財產)→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向法院辦理設立登記取得法人格。
具體到業務項目(如偏鄉教育補助),可採主要業務加兼辦業務雙層寫法,太抽象的目的等於沒寫會被退件。
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依民法第60條第3項辦理。
建議用公證遺囑,並在遺囑中把目的、財產範圍、董事人選與執行人寫得跟章程一樣清楚,降低被推翻風險。
財團法人法第8條對章程記載事項有更詳細規定,屬特別法,與民法第60條併用,記載項目要同時滿足。
| 面向 | 生前捐助 | 遺囑捐助 |
|---|---|---|
| 設立文件 | 須訂立捐助章程 | 以遺囑取代章程,免另訂 |
| 目的與財產記載 | 章程內明訂 | 應於遺囑內載明,否則法院難以執行 |
| 執行人 | 由捐助人自行辦理 | 由遺囑執行人辦理,無人時法院得指定 |
| 常見爭議 | 目的條款是否具體、是否通過審查 | 遺囑效力與形式要件、是否侵害特留分 |
| 建議做法 | 依範本擬章程再請律師修飾 | 採公證遺囑,被推翻機率最低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立法理由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有遺囑執行人,應由遺囑執行人辦理財團之設立,如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則依民法第一千二百十八條規定處理之。倘無遺囑執行人,應另設處理辦法,以實現遺囑人熱心公益事業之願望,爰增設本條第三項規定,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辦理財團設立事項(參考德國民法第八十三條之立法旨趣)。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有遺囑執行人,應由遺囑執行人辦理財團之設立,如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則依民法第一千二百十八條規定處理之。倘無遺囑執行人,應另設處理辦法,以實現遺囑人熱心公益事業之願望,爰增設本條第三項規定,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辦理財團設立事項(參考德國民法第八十三條之立法旨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