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0 條(捐助章程之訂定)
- 1.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 2.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 3.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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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0條規定設立財團法人應訂立捐助章程,載明法人目的與所捐財產;以遺囑捐助者得免訂章程,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聲請指定。
Q · 設立基金會一定要寫捐助章程嗎?
依民法第60條,生前設立財團法人原則上必須訂立捐助章程,且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兩件核心事項,否則主管機關不會許可。例外是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由遺囑本身取代捐助章程的功能;但遺囑若無指定遺囑執行人,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執行人,避免公益遺願無人辦理而落空。
白話解讀
捐助章程是財團法人的 DNA。它不是一份可以日後慢慢補的文件,而是整個基金會存在的根基。你要寫清楚兩件事:這個基金會為什麼存在(目的),以及你拿了什麼出來(捐助財產)。寫得模糊,主管機關不會讓你通過;寫得太窄,日後想調整業務範圍會綁死自己。更關鍵的是,這份章程一旦定下來,你作為捐助人的角色基本上就結束了。財產捐出去之後,基金會是獨立的法律人格,你不能把手伸回去。有一種特殊狀況是用遺囑捐助:人都走了,誰來執行?民國70年增訂的第三項解決了這個問題。如果死者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法院可以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指定一個,確保死者的公益遺願不會因為沒人辦事而落空。
法律定性
民法第60條為財團法人設立的基礎規範:設立人原則上須訂立捐助章程,載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作為財團存立的根本;以遺囑捐助者得不訂章程,由遺囑取代其功能,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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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捐助章程要寫哪些東西?▾
至少要訂明兩件核心事項:法人目的(要具體到業務項目)與所捐財產明細,實務上還會載明董事會組成、財務監督與剩餘財產歸屬。
Q2用遺囑可以設立基金會嗎?▾
可以。民法第60條但書規定以遺囑捐助者不必另訂捐助章程,由遺囑取代其功能,但遺囑內容最好把目的與財產寫得跟章程一樣清楚。
Q3遺囑捐助沒有指定執行人怎麼辦?▾
依第三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由其完成財團法人設立程序。
Q4捐助章程的目的可以寫得很廣嗎?▾
不建議。目的太抽象(如「促進社會公益」)會被主管機關退件,太窄又會綁死日後業務,實務上採主要業務加兼辦業務的雙層寫法。
Q5財產捐出去後還能拿回來嗎?▾
不能。章程一旦定下、財產捐出,財團即取得獨立法律人格,捐助人不能把手伸回去操控或取回。
Q6捐助章程之後可以修改嗎?▾
原則可以但門檻很高,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且不得偏離原始捐助目的;捐助人過世後修改門檻更高。
Q7遺囑捐助繼承人可以反對嗎?▾
只要未侵害特留分,繼承人原則上不能反對,但可主張遺囑形式要件有瑕疵,若遺囑無效則捐助不成立。
Q8誰可以聲請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三者都可以聲請,繼承人作為利害關係人主動聲請反而有利於參與選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生前捐助 | 遺囑捐助 |
|---|---|---|
| 設立文件 | 須訂立捐助章程 | 以遺囑取代章程,免另訂 |
| 目的與財產記載 | 章程內明訂 | 應於遺囑內載明,否則法院難以執行 |
| 執行人 | 由捐助人自行辦理 | 由遺囑執行人辦理,無人時法院得指定 |
| 常見爭議 | 目的條款是否具體、是否通過審查 | 遺囑效力與形式要件、是否侵害特留分 |
| 建議做法 | 依範本擬章程再請律師修飾 | 採公證遺囑,被推翻機率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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