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94 條(代筆遺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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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alice96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可參考86年台上921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