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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093 條(遺囑指定監護人)

  1. 1.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2. 2.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3. 3.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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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93條讓最後行使親權的父或母用遺囑指定子女監護人,跳過法定順序;被指定人逾十五日未報告法院視為拒絕。

Q · 我可以用遺囑指定誰來照顧我的小孩嗎?

依民法第1093條,最後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可用遺囑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這是唯一能跳過法定監護順序的工具。但被指定人享有十五日的拒絕權:自知悉被指定起十五日內未向法院報告姓名、住所,即視為拒絕就職,指定失效。因此事先與被指定人溝通取得同意是關鍵。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一個正在養育未成年孩子的父或母,你有沒有想過:萬一你走了,誰來照顧你的孩子?很多人以為這件事會「自然」被解決,爺爺奶奶會接手,或者政府會安排。但現實是:如果你沒有事先安排,孩子的監護權會進入一場你無法控制的排序遊戲(民法第1094條的法定順序),排到的人不一定是你信任的人,甚至不一定是對孩子最好的人。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個權力:用遺囑,親手指定誰來當你孩子的監護人。不是建議,不是拜託,是法律效力的指定。但這個權力有兩個你必須知道的限制。第一,只有「最後行使親權的那一方」才能指定,不是任何一方想寫就能寫。第二,你指定的人有權拒絕。如果他在知道自己被指定後15天內沒有向法院報告,法律直接當他拒絕了。你的遺囑指定就失效,孩子回到法定順序。所以這不只是「寫一份遺囑」的問題,你必須事先跟你要指定的人溝通好。

法律定性

遺囑指定監護,指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依法定遺囑方式指定其死後子女監護人之制度,具優先於法定監護順序之效力,被指定人得於知悉後十五日內未報告法院而視為拒絕就職。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遺囑指定監護人是什麼?

最後行使親權的父或母用遺囑指定子女監護人,效力優先於法定順序。

Q2誰可以用遺囑指定監護人?

只有最後行使親權的一方,離婚後失去親權者寫了無效。

Q3被指定的人可以拒絕嗎?

可以,知悉後十五日內未向法院報告即視為拒絕。

Q4十五日從哪天起算?

從被指定人「知悉自己被指定」起算,不是遺囑人死亡日。

Q5沒寫遺囑指定會怎樣?

依第1094條法定順序,由同住祖父母等依序擔任。

Q6自己手寫的遺囑指定有效嗎?

須符合自書遺囑要件(全文親筆、記明日期、簽名),否則連同指定失效。

Q7遺囑沒指定開具財產清冊的人怎麼辦?

監護人須自行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

Q8夫妻都還在能先寫遺囑指定嗎?

可先寫,但僅在最後行使親權的一方過世或不能行使時才啟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estamentary_1093statutory_1094entrusted_1092
啟動方式遺囑指定法律直接規定順序生前委託契約
指定權人最後行使親權的父或母無須指定,依法排序行使親權的父母
優先順位優先於法定順序遺囑無指定時才適用限特定期間或事務的暫時委託
被指定人可否拒絕可,逾十五日未報告視為拒絕依法產生,得聲請辭任或改定受託人得不接受委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839条(未成年後見人の指定)
🇰🇷 韓國민법 제931조(유언에 의한 미성년후견인의 지정 등)
🇨🇳 中國民法典第29条(遺囑指定監護人)
🇩🇪 德國BGB § 1782(Benennung des Vormunds durch die Eltern)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403(désignation testamentaire du tuteur)
🇺🇸 美國Uniform Probate Code § 5-202(Appointment of guardian for minor by will or other wri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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