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93 條(遺囑指定監護人)
- 1.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 2.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 3.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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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93條讓最後行使親權的父或母用遺囑指定子女監護人,跳過法定順序;被指定人逾十五日未報告法院視為拒絕。
Q · 我可以用遺囑指定誰來照顧我的小孩嗎?
依民法第1093條,最後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可用遺囑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這是唯一能跳過法定監護順序的工具。但被指定人享有十五日的拒絕權:自知悉被指定起十五日內未向法院報告姓名、住所,即視為拒絕就職,指定失效。因此事先與被指定人溝通取得同意是關鍵。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一個正在養育未成年孩子的父或母,你有沒有想過:萬一你走了,誰來照顧你的孩子?很多人以為這件事會「自然」被解決,爺爺奶奶會接手,或者政府會安排。但現實是:如果你沒有事先安排,孩子的監護權會進入一場你無法控制的排序遊戲(民法第1094條的法定順序),排到的人不一定是你信任的人,甚至不一定是對孩子最好的人。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個權力:用遺囑,親手指定誰來當你孩子的監護人。不是建議,不是拜託,是法律效力的指定。但這個權力有兩個你必須知道的限制。第一,只有「最後行使親權的那一方」才能指定,不是任何一方想寫就能寫。第二,你指定的人有權拒絕。如果他在知道自己被指定後15天內沒有向法院報告,法律直接當他拒絕了。你的遺囑指定就失效,孩子回到法定順序。所以這不只是「寫一份遺囑」的問題,你必須事先跟你要指定的人溝通好。
法律定性
遺囑指定監護,指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依法定遺囑方式指定其死後子女監護人之制度,具優先於法定監護順序之效力,被指定人得於知悉後十五日內未報告法院而視為拒絕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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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遺囑指定監護人是什麼?▾
最後行使親權的父或母用遺囑指定子女監護人,效力優先於法定順序。
Q2誰可以用遺囑指定監護人?▾
只有最後行使親權的一方,離婚後失去親權者寫了無效。
Q3被指定的人可以拒絕嗎?▾
可以,知悉後十五日內未向法院報告即視為拒絕。
Q4十五日從哪天起算?▾
從被指定人「知悉自己被指定」起算,不是遺囑人死亡日。
Q5沒寫遺囑指定會怎樣?▾
依第1094條法定順序,由同住祖父母等依序擔任。
Q6自己手寫的遺囑指定有效嗎?▾
須符合自書遺囑要件(全文親筆、記明日期、簽名),否則連同指定失效。
Q7遺囑沒指定開具財產清冊的人怎麼辦?▾
監護人須自行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
Q8夫妻都還在能先寫遺囑指定嗎?▾
可先寫,但僅在最後行使親權的一方過世或不能行使時才啟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estamentary_1093 | statutory_1094 | entrusted_1092 |
|---|---|---|---|
| 啟動方式 | 遺囑指定 | 法律直接規定順序 | 生前委託契約 |
| 指定權人 | 最後行使親權的父或母 | 無須指定,依法排序 | 行使親權的父母 |
| 優先順位 | 優先於法定順序 | 遺囑無指定時才適用 | 限特定期間或事務的暫時委託 |
| 被指定人可否拒絕 | 可,逾十五日未報告視為拒絕 | 依法產生,得聲請辭任或改定 | 受託人得不接受委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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